歐盟有機農業植物營養和肥料使用的法律要求
最近更新: | 人氣: 14636
2、有機農業動物源經濟肥料的法律要求
2.1 動物源經濟肥料的量化管理
在某企業整體使用的肥料最高限量值:每公頃農用土地每年不允許超過170公斤氮素。必要的時候可減少企業動物飼養密度,以減少動物源經濟肥料的產生。從事“有機農業”的企業僅能和執行《歐洲有機法案》的企業進行合同式合作,以便施放“有機農業”生產中多余的動物源經濟肥料。每年每公頃農用土地允許施放170kg最高限量值的計算基礎是所有參加合作的有機農業生產單元。根據所涉地區特點、農用土地上其它含氮肥料的施放、作物從土壤中吸收氮的情況,歐盟各成員國可另行確定數值更低的最高限量值。
2.2 動物源經濟肥料的倉貯要求
必須保證動物源經濟肥料的倉貯能力,其大小足以排除“因為直接污染或土壤滲透所引起的水系污染”。為了保證合理的肥料管理,動物源經濟肥料的倉貯能力必須超過一年中最長時間內所要求的倉貯量,這段時間要求:根據各成員國的農業良好規范操作條例不能施放或禁止施放肥料,以及已確認受硝酸鹽危害地區內的“有機農業”生產單元不能施放肥料或禁止施放肥料。
3、有機農業肥料和土壤改良劑的具體要求
《歐洲有機法案》對肥料和土壤改良劑有著具體的要求。只允許使用收錄的物品,它們符合某歐盟法案或者和歐盟法律相一致的某成員國關于市場流通、肥料和土壤改良劑使用的法律法規;不允許使用轉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沒有收錄在《歐洲有機法案》的物質意味著不允許使用。對收錄在《歐洲有機法案》的物品進行了詳細描述,并明確了組成要求和使用要求。下面按照其使用是否需要“監控機構”認可,闡述《歐洲有機法案》收錄的具體內容。
3.1 需“監控機構”認可的物品
廄肥:來自動物糞、尿和植物源墊圈材料的混合物。應該保證標識出動物品種。僅包括來自粗放式飼養的歐洲議會法案(EWG)Nr.2328/91第6條第5款涉及的物質。
干制的廄肥和干制的禽類廄肥。應該保證標識出動物種類。僅包括來自粗放式飼養的歐洲議會法案(EWG)Nr.2328/91第6條第5款涉及的物質。
堆肥(動物糞尿,包括禽糞尿)和經腐熟的廄肥。應保證標識出動物種類。產品不允許來自不在地面飼養的動物。
動物源糞水:經發酵控制及適宜稀釋后使用。應該保證標識出動物種類。產品不允許來自不在地面飼養的動物。
經腐熟或發酵的家用垃圾:分開收集的家用垃圾制成的產品,通過腐熟或厭氧發酵。僅指植物源和動物源家用垃圾。通過由成員國批準的封閉可控的收集系統獲得。干重中的最高限量(mg/kg)鎘:0.7;銅:70;鎳:25;鉛:45;鋅;200:汞:0.4:鉻(全部)70:鉻(VI):0。僅適用于至2006年3月31日的過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