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有機農業植物營養和肥料使用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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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機農業肥料和土壤改良劑的具體要求
《歐洲有機法案》對肥料和土壤改良劑有著具體的要求。只允許使用收錄的物品,它們符合某歐盟法案或者和歐盟法律相一致的某成員國關于市場流通、肥料和土壤改良劑使用的法律法規;不允許使用轉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沒有收錄在《歐洲有機法案》的物質意味著不允許使用。對收錄在《歐洲有機法案》的物品進行了詳細描述,并明確了組成要求和使用要求。下面按照其使用是否需要“監控機構”認可,闡述《歐洲有機法案》收錄的具體內容。
3.1 需“監控機構”認可的物品
廄肥:來自動物糞、尿和植物源墊圈材料的混合物。應該保證標識出動物品種。僅包括來自粗放式飼養的歐洲議會法案(EWG)Nr.2328/91第6條第5款涉及的物質。
干制的廄肥和干制的禽類廄肥。應該保證標識出動物種類。僅包括來自粗放式飼養的歐洲議會法案(EWG)Nr.2328/91第6條第5款涉及的物質。
堆肥(動物糞尿,包括禽糞尿)和經腐熟的廄肥。應保證標識出動物種類。產品不允許來自不在地面飼養的動物。
動物源糞水:經發酵控制及適宜稀釋后使用。應該保證標識出動物種類。產品不允許來自不在地面飼養的動物。
經腐熟或發酵的家用垃圾:分開收集的家用垃圾制成的產品,通過腐熟或厭氧發酵。僅指植物源和動物源家用垃圾。通過由成員國批準的封閉可控的收集系統獲得。干重中的最高限量(mg/kg)鎘:0.7;銅:70;鎳:25;鉛:45;鋅;200:汞:0.4:鉻(全部)70:鉻(VI):0。僅適用于至2006年3月31日的過渡期。
蚯蚓和昆蟲的排遺物。
經腐熟或發酵的植物源混合物質:來自植物源混合物質,通過腐熟或厭氧發酵。
藻類及藻類制品。專門指通過下列方法獲得的產品:物理程序,包括脫水、冷藏或研磨;水、酸性水解劑、堿性水解劑提取;發酵。
下列動物源產品或副產品:骨粉及去膠骨粉、魚粉、凝血粉、爪蹄粉、角粉、肉粉、翅及毛發粉末、碎毛皮、皮膚、動物毛、毛發和鬃毛、奶制品、縮絨毛、氈碎件(干重中的鉻最高限量:0mg/kg)
其它:鐵和鋼加工后的渣;鉀鹽(如鉀鹽鎂釩);硫酸鉀(可含鎂鹽,物理方式從鉀原鹽中獲得);硫酸鎂(僅自然來源);氯化鈣溶液(缺鈣蘋果樹葉面施肥);硫酸鈣(僅自然來源):依據指導性法案76/116/EWG:來自制糖業的工業鈣:單質硫:依據指導性法案76/116/EWG;微量元素:依據指導性法案89/530/EWG;氯化鈉(僅巖鹽)。
3.2 可直接使用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