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有機農業植物營養和肥料使用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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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有機法案》VO(EWG)Nr2092/91是保證歐盟有機農業發展的法律基礎,它詳細地規范了有機農業肥料的來源、貯存、使用等,規定肥料也納入在由“負責檢查的政府機構”或“質量檢查認證機構”(下稱監控機構)負責的“監控操作程序”之中!稓W洲有機法案》提供的環保型肥料管理新理念、新方法,為發展和發現施肥新技術提供了原則和框架。
1、有機農業植物營養和肥料使用的理念與措施
1.1 肥料在有機農業生態系統的作用
有機農產品(食品)不斷從有機農業企業(實體)輸出,植物源和動物源肥料在保證相對封閉的有機農業生態系統內物質循環、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意義重大。肥料可滿足植物對營養的需要,補充和改變土壤有機物質。肥料和飼料把種植生產和動物養殖合理地結合在一起,通過肥料和飼料可建立有機農業生態系統內的土壤和植物間、植物和動物間、動物和土壤間的自然循環。有機農業動物養殖單元“關于動物源經濟肥料施放計劃”,加強了肥料供給方和施放方的合作與發展。通過可更新的自然資源(動物源經濟肥、固氮菌和飼料)的使用,植物栽培、動物飼養的合理組合為土壤保持、土壤改良和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可能。
1.2 有機農業植物營養和肥料使用的措施
有機農業在肥料和農藥的使用有著嚴格限制,肥料和農藥有可能導致環境污染或農產品中殘留物的存在。有機農業大量使用農業技術,有限制地使用非化學合成和溶解性差的肥料和土壤改良劑。
有機農業肥料使用的基礎措施 輪作制中適度安排固氮植物、綠肥植物和深根植物的種植。有機農業動物源的廄肥、堆肥和尿糞水需先堆肥腐熟再翻埋。企業整體使用的肥料量“每公頃農用土地每年不允許超過170公斤氮素。
有機農業肥料使用的補充措施 符合《歐洲有機法案》的其它有機肥料和礦物質肥料僅可作為補充品使用。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對于栽培植物特殊的營養需要或者特殊的土壤改良目的,它們是不可缺少的,輪作中的固氮植物、綠肥植物、深根植物、有機農業動物源經濟肥(自產和外購)不能滿足植物營養或不能保證滿足植物營養需要時,才可補充使用;它們的使用不會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不會導致環境污染;對組成、溶解、使用進行嚴格規定,盡可能地把它們在植物可食部分的殘留和對環境的影響限制在最小限度。有機產品生產中使用了收錄在《歐洲有機法案》的產品,可做以下特殊規定:使用物質的詳細描述:組成、溶解、使用的特殊說明;產品的特殊標簽。
有機農業土壤改良劑的利用 為了激活堆肥腐熟過程,保持與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可使用適合的植物源原料或非轉基因微生物原料,也允許使用本質上為礦粉、動物源經濟肥料或植物的“生命活力添加劑”。使用必要性需獲得監控機構的認可。非轉基因微生物原料也可以使用于改善土壤整體關系、改善土壤營養物質的吸收性能和植物栽培,只要所涉成員國有規定,允許其普遍使用于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