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技術條件 NY/T 39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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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
綠色食品植物生長地和動物養殖地的空氣環境、水環境和土壤環境質量。
4 環境質量要求
綠色食品生產基地應選擇在無污染和生態條件良好的地區;剡x點應遠離工礦區和公路鐵路干線,避開工業和城市污染源的影響,同時綠色食品生產基地應具有可持續的生產能力。
4.1 空氣環境質量要求
綠色食品產地空氣中各項污染物含量不應超過表1所列的指標要求。
表1 空氣中各項污染物的指標要求(標準狀態)
項 目
指標
日平均
1h平均
總懸浮顆粒物(TSP),mg/m3 ≤
二氧化硫(SO2),mg/m3 ≤
氮氧化物(NOx),mg/m3 ≤
氟化物(F) ≤
0.30
0.15
0.10
7μg/m3
1.8μg/(dm2?d)(掛片法)
-
0.50
0.15
20μg/ m3
注
1 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指標。
2 1h平均指任何一小時的平均指標。
3 連續采樣三天,一日三次,晨、午和夕各一次。
4 氟化物采樣可用動力采樣濾膜法或用石灰濾紙掛片法,分別按各自規定的指標執行,石灰濾紙掛片法掛置7天。
4.2 農田灌溉水質要求
綠色食品產地農田灌溉水中各項污染物含量不應超過表2所列的指標要求。
表2 農田灌溉水中各項污染物的指標要求
項目
指標
pH值
總汞,mg/L ≤
總鎘,mg/L ≤
總砷,mg/L ≤
總鉛,mg/L ≤
六價鉻,mg/L ≤
氟化物,mg/L ≤
糞大腸菌群,個/L ≤
5.5~8.5
0.001
0.005
0.05
0.1
0.1
2.0
10000
注:灌溉菜園用的地表水需測糞大腸菌群,其他情況不測糞大腸菌群。
4.3 漁業水質要求
綠色食品產地漁業用水中各項污染物含量不應超過表3所列的指標要求。
NY/T 391-2000
表3 漁業用水中各項污染物的指標要求
項目
指標
色、臭、味
漂浮物質
懸浮物,mg/L
pH值
溶解氧,mg/L
生化需氧量,mg/L ≤
總大腸菌群,個/L ≤
總汞,mg/L ≤
總鎘,mg/L ≤
總鉛,mg/L ≤
總銅,mg/L ≤
總砷,mg/L ≤
六價鉻,mg/L ≤
揮發酚,mg/L ≤
石油類,mg/L ≤
不得使水產品帶異色、異臭和異味
水面不得出現油膜或浮沫
人為增加的量不得超過10
淡水6.5~8.5,海水7.0~8.5
>5
5
5000(貝類500)
0.0005
0.005
0.05
0.01
0.05
0.1
0.005
0.05
4.4 畜禽養殖用水要求
綠色食品產地畜禽養殖用水中各項污染物不應超過表4所列的指標要求。
表4 畜禽養殖用水各項污染物的指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