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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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局認證中心負責組織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GMP檢查員組合,現場檢查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四章審批與發證 第九條局認證中心根據檢查組現場檢查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報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 第十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認證合格的企業(車間)頒發《藥品GMP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藥品GMP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新開辦的藥品生產企業(車間)《藥品GMP證書》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復查合格后,頒發的《藥品GMP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二條《藥品GMP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由藥品生產企業提出申請,按藥品GMP認證工作程序重新檢查、換證。 第十三條認證不合格的企業,再次認證申請與上次認證申請的時間間隔應在一年以上。 第五章監 督 管 理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取得《藥品GMP證書》企業 (車間)的監督檢查工作。在證書有效期內,每兩年檢查一次。檢查報告經局認證中心審核后 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十五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必要時對取得《藥品GMP證書》的企業(車間)進行抽查。 第十六條對違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的或經監督檢查不符合GMP要求的取證企業,將撤銷其《藥品GMP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申請藥品GMP認證的生產企業(車間)應按規定繳納認證費用。 第十八條在規定期限內未報送有關補充資料、未繳納認證費用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將終止認證。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