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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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
【GB 17405—1998】
前 言
本標準在編寫工程中,部分采用了《中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1992年修訂版)關于潔凈廠房方面的內容。在編寫格式和內容方面,參照了世界衛生組織(WHO)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在一般性建筑設計及衛生要求方面,參照GB 14881—1994《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
由于該規范屬于食品生產的范疇,因此,在從業人員、建筑設施及文件保留方面的要求低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但高于《食品廠通用衛生規范》。
本標準制定中充分參考了危害分析關鍵控制點(HACCP)原則,在一些關鍵的環節上提出了具體要求。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準由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負責起草;由福建省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廣東省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遼寧省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沈陽市衛生防疫站、天津市衛生防病中心、福建福龍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參加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包大躍、李泰然、林升清、張永慧、史根生、蕭東生、劉長會、劉洪德、鄭鵬然、盛偉。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生產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企業的人員、設計與設施、原料、生產過程、成品貯存與運輸以及品質和衛生管理方面的基本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所有保健食品生產企業。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J73—84 潔凈廠房設計規范
GB 5749—85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7718—94 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GB 14881—94 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原料
保健食品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所有投入物,包括加工助劑和食品添加劑。
3.2 中間產品
需進一步加工的物質或混合物。
3.3 產品
形成定型包裝后的待銷售成品。
3.4 批號
用于識別“批”的一組數字或字母加數字。用之可以追溯和審查該批保健食品的生產歷史。
4 人員
4.1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具有與所生產的保健食品相適應的具有醫藥學(或生物學、食品科學)等相關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和具有生產及組織能力的管理人員。專職技術人員的比例應不低于職工總數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