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良好操作規范(GMP—21CFR Part 110,參考譯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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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適當的場合,應戴發網、束發帶、帽子、胡須套,或其他有效的須發約束物。
。7) 將衣物或其他個人物品應存放在不與食品接觸或被清洗設備用具之外的場所。
。8) 將以下行為限制在不與食品接觸或被清洗設備及用具之外的區域:吃東西、咀嚼口香糖、喝飲料或吸煙。
(9) 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防止食品、食品接觸面或食品包裝材料受到微生物或異物(包括,但不僅限于:汗水、頭發、化妝品、煙草、化學物及皮膚用藥物)的污染。
3.教育與培訓:負責檢查評定衛生不良或食品污染的人員應當受過教育培訓或具有經驗,或兩者皆具備,這樣才能保證生產出干凈和安全的食品。食品加工和監督人員應當接受食品加工技術及食品保護原理的適當培訓,而且應當認識到不良的個人衛生及不衛生操作的危險性。
4.監督:必須明確地指定由符合要求的監督人員監管全體員工。務必使員工遵守本章的一切規定(51 FR24475,1986年 6月 19日發布實施;1989年 6月 12日修改為 54FR24892)。
110.19 例外情況
1.下述情況不屬本規范的范圍:僅從事于一種或數種條例201(r)節所指的“生的農產品”的收獲、貯存或分銷的企業,在將這些“生的農產品”銷售給消費者之前,只對其所進行的一般清洗、預制、處理或其他形式的加工。
2.然而,如果有必要將上述例外情況納入規范時,食品藥物管理局會將頒布特別的法規。
B分部—建筑物與設施
110.20 廠房與地面
1.地面: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地面必須保持良好的狀態,防止食品受污染。維護地面的方法包括,但不僅 限于:
。╨) 合理放置設備,清除垃圾和廢料,鏟除廠房及其構造物附近可能成為害蟲習慣生活的孳生地或藏身處的雜草。
。2) 搞好道路、廠區和停車場衛生,這些區域不得成為食品生產加工區域的污染源。
。3) 凡因滲漏、鞋上的污染物或害蟲孽生地可能污染的食品區域,不得有積水。
。4) 廢物處理系統不得成為食品裸露區域的污染源。如果毗連廠房的場地不在操作人員的管轄范圍之內,而且不是按照本節1.(1)至(3)段所說的方法管理時,那么必須在廠區內認真地檢查、滅蟲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消除可能成為食品污染源的害蟲、廢料和污染物。
2.廠房結構與設計:廠房建筑物的大小、結構與設計必須便于食品生產的維修和衛生操作。廠房及各種設施必須:
(1) 提供足夠的場地安裝設備,存放物料,以利于進行衛生操作和食品的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