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鍋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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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集團公司取得《生產許可證書》后,新增所屬單位申請生產許可且需要與集團公司一起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新增所屬單位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審查合格后,將集團公司原《生產許可證書》收回,換發新的《生產許可證書》,生產許可有效期不變。
7.5具有法人資格的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單獨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其產品外包裝、說明書或產品上應當標注所屬單位的名稱、住所和生產許可證編號。
7.6所屬單位和集團公司一起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在其產品外包裝、說明書或產品上分別標注集團公司和所屬單位的名稱、住所,以及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證編號,或者僅標注集團公司的名稱、住所和生產許可證編號。
7.7其他經濟聯合體及所屬單位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參照集團公司辦理。
7.8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生產許可證書》、標志和編號;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生產許可證書》和標志。
8 監督檢查
8.1 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書》后,應當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應當嚴格按照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出廠檢驗。產品未經出廠檢驗或者出廠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8.2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書》后,應當對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關鍵控制檢驗項目進行檢驗。企業具備關鍵控制檢驗項目檢驗能力的,定期自行檢驗,并每年與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比對1次,檢驗機構應當向企業出具《檢驗比對報告》;企業不具備關鍵控制檢驗項目檢驗能力的,應當每3個月送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1次,檢驗機構應當向企業出具《檢驗報告》。
8.3企業自獲證之日起,每年度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企業自查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8.3.1 獲證產品生產以及生產條件的保持情況;
8.3.2 獲證產品出廠檢驗檢驗記錄、關鍵控制檢驗項目檢驗記錄以及檢驗比對情況(應同時提交出廠檢驗報告、關鍵控制檢驗項目檢驗報告和檢驗比對報告);
8.3.3 《生產許可證書》、標志和編號使用情況;
8.3.4 國家監督抽查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情況;
8.3.5 其他相關情況。
獲證未滿一年的企業,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報告。
8.4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企業自查報告和相關檢驗記錄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應當在企業《生產許可證書》副本中簽署年審合格意見。未提交自查報告或提交的自查報告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企業在2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規定進行處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撤回企業《生產許可證書》正、副本,以書面形式報審查中心備案,并抄報審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