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鍋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
最近更新: | 人氣: 19570
郵政編碼:110032
聯 系 人:李陽
聯系電話:024-86222627
傳真電話:024-86222627
國家日用金屬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成都)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東門街2號
郵政編碼:610031
聯 系 人:李永全
聯系電話:028-86690226
傳真電話:028-86690226
2.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壓力鍋產品生產企業生產許可申請的受理。
2.6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壓力鍋產品生產許可的監督檢查工作。
3 生產許可程序
3.1 申請和受理
3.1.1 申請生產壓力鍋產品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3.1.1.1 有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應當覆蓋所申請生產或加工的產品;
3.1.1.2 有與所申請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1.1.3 有與所申請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
3.1.1.4 有與所申請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業質量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責任制度;
3.1.1.6 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3.1.1.7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3.1.2 企業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處提交以下申請材料(除特別規定外,均為一式三份,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存一份,審查機構存一份,審查中心存一份):
3.1.2.1《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3.1.2.2 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申請時需攜帶原件);
3.1.2.3企業生產使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規定、安全衛生要求的《企業自我聲明》;
3.1.2.4企業生產管理制度清單;
3.1.2.5產品使用說明書或產品標簽;
產品使用說明書或產品標簽的內容應包括產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項、用途、產品使用環境、使用溫度、使用的原輔材料類型等文字、圖示及警示內容;
3.1.2.6產品型式檢驗報告(也可在企業實地核查時提交);
3.1.2.7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 申請受理
3.1.3.1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經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出《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內容,并于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出《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逾期未告知企業的,視為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