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鍋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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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請,并應當自收到申請或補正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3.1.3.2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申請后,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寄(送)審查機構。
3.2 試生產
3.2.1 申請企業自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之日起,可以對申請取證的產品組織小批量試生產。
3.2.2 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依據相應的產品審查細則的規定批批檢驗。檢驗合格的,應當在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明“試制品”后,方可銷售。
3.2.3 國家質檢總局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企業應當自收到《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之日起停止試生產。
3.3 實地核查
3.3.1 審查機構應當于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寄(送)的企業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制定企業實地核查計劃,組織審查組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
3.3.2 審查組一般由2至4名審查員組成,且不得全部來自同一單位。其中,必須包括熟悉相關產品生產、檢驗的專業人員。省級質量監督局派一名觀察員參與審查工作。
審查機構應當填寫《企業實地核查通知書》,在實地核查5日前通知企業。企業應當配合審查人員的工作。
3.3.3 審查組應當按照《壓力鍋產品生產許可企業實地核查辦法》(見4.3)進行實地核查,并如實填寫《企業實地核查記錄》,企業負責人應當在《企業實地核查記錄》上簽字認可。企業實地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實地核查結果負責,并實行組長負責制。
3.3.4審查組應當在完成實地核查工作后3日內向審查機構提交《企業實地核查報告》。
3.3.5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工作,并向企業發出《企業實地核查結果通知書》,同時告知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3.3.6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不再進行產品抽樣檢驗,審查工作終止。由審查機構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并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3.3.7審查機構應當自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監管部門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
3.3.8對于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已經受理申請的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實地核查工作,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實地核查的,按企業審查不合格處理。
3.4 產品抽樣與檢驗
3.4.1 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應當根據《壓力鍋產品生產許可抽樣方法》(見4.4.1)抽封樣品,填寫《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抽樣單》一式四份,告知企業所有承擔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并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送(寄)達檢驗機構進行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