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醫療器械注冊檢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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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測機構須將收費標準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三)檢測機構的收費標準必須張榜公布。沒有張榜公布的收費標準,申請注冊單位可以拒絕接受。
第十四條 檢測報告的復審
企業對檢測結論有疑義的,可向注冊主管部門提出復審,注冊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安排復核檢測。
第十五條 工作紀律
(一)檢測機構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施注冊檢測。
(二)檢測機構和相關人員違反檢測規定 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