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FDA企業注冊制度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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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美國實施新規定的內容和目的是什么?
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FDA)正在建議制訂一項規定,要求在美國國內和外國從事生產、加工、包裝或占有供美國人群或動物消費的食品機構、設施必須在2003年12月12日前向FDA登記。
這項規定是為了執行“2002年公共衛生保障和反生物恐怖主義法”(簡稱“反生物恐怖主義法”),該法要求國內和外國機構、設施于2003年12月12日前向FDA登記, 即使最終規定尚未出臺,亦須遵照執行。
登記是所采取的幾種手段之一,即通過向FDA提供所有關于從事生產、加工、包裝、或占有用于在美國消費的食品機構、設施的信息,使FDA能快速行動應對可能發生的或實際發生的恐怖主義在食品供應上的襲擊,一旦發生因食品引起的疾病,這種信息將幫助FDA和其他當局確定事件的起源和原因。此外,這種登記信息還能使FDA盡快通知各食品機構、設施可能受到的事件發生的影響。
二、問:新規定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本規定是實施“反生物恐怖主義法”第305條關于食品機構、設施登記的要求。與為實施“反生物恐怖主義法”第307條(進口預申報)、第306條(記錄)和第303條(行政扣留)的各項規定一道,食品機構、設施登記將使FDA能夠快速對應對美國食品供應造成可能發生的或實際的生物恐怖主義襲擊,或者其他的有關食品的緊急事件。
三、 問:新規定與國際組織有什么關聯?
在制訂和執行該規定時,FDA將充分履行其國際貿易的職責,包括有關的世貿組織(WTO)協議和北美自由貿易協議(NAFTA)。例如:FDA認為該擬議中的規定并不帶過多的貿易限制性,而只是為執行“生物恐怖法”所必需。FDA已作出努力盡可能簡化制訂該規定的過程,以有利于國內外的機機構、設施。
四、問:新規定的要點是什么?
該規定有以下要點:
從事生產、加工、包裝或占有供在美國消費的食品機構、設施,其所有者、經營者或代理必須到FDA進行機構登記;
本規定所涉及的機構、設施須于2003年12月12日前登記;
美國國內機構、設施須向FDA登記,無論其食品是否進入國際市場;
外國機構、設施可指定一位美國機構作為負責其登記事宜的代理;
如果外國機構、設施生產的食品要由美國境外的另外機構、設施進行加工或包裝,該外國機構、設施可免于登記。若上述另一機構、設施的加工或包裝業務僅限于在包裝物上貼標簽或其他微不足道的加工,則該機構、設施不得免于登記。同時,對此機構、設施產品進行微不足道的加工的這一微不足道的加工亦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