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實施規則-消防接口(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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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在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需重新進行工廠條件檢查:
1.產品停產一年;
2.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
3.生產條件變更,生產線重新布置;
4.產品標準更改,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5.產品型式認可所要求的工廠條件發生變化。
3.10 實施工廠條件檢查前,申請方應向評定中心繳納費用。檢查人員的差旅費由申請方支付。
4 型式認可發證檢驗
4.1 型式認可發證檢驗應按照標準規定的要求進行。其檢驗樣品由工廠條件檢查組在現場檢查結束后抽封,并應滿足以下條件:
1.工廠條件檢查結論為推薦通過;
2.樣品基數應滿足規定的要求;
3.樣品必須是本年度或近10個月生產的產品,并且應在產品保質期內;
4.須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檢查員抽封樣品并在抽樣單上簽名確認;
5.抽樣單上須由被抽樣單位負責人簽名或加蓋單位印章確認。
4.2 申請方將抽封的樣品寄送選定的質檢中心,填寫消防產品檢驗申請書,并提供相關技術文件。
質檢中心按照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型式認可發證檢驗,并按規定的標準收取檢驗費。
4.3 質檢中心應按照規定的檢驗周期完成產品型式認可發證檢驗。檢驗結束后,質檢中心向評定中心提交型式認可發證檢驗報告,并將型式認可發證檢驗結果通知申請方。
4.4 對型式認可發證檢驗合格的產品,按照本規則第5章規定的程序核發證書。
4.5對型式認可發證檢驗不合格的產品,申請方應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向評定中心申請重新抽樣補檢,超過6個月不申請重新補檢的,則作為自動退出型式認可處理。
重新補檢應由原檢驗機構實施檢驗。
重新補檢仍不合格的產品,從重新補檢報告簽發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再次申請該產品型式認可。
5 審批發證
5.1 評定中心負責對產品型式認可的全部資料進行匯總、審批,對符合要求的,簽發證書,并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方,同時通知申請方按要求向評定中心繳納批準費(含證書費);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
5.2 對獲準型式認可的產品,評定中心頒發《消防產品型式認可證書》。
5.3 申請方憑《消防產品型式認可證書》向評定中心購買認可標志。
5.4 評定中心及時發布型式認可證書頒發情況。
6證后監督和換證
6.1 對己獲型式認可證書的產品,從證書批準之日起,評定中心即可安排證后工廠條件監督檢查或/和產品監督檢驗。監督檢查或/和監督檢驗是隨機性的,每年不少于一次。
6.2 申請方應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評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獲證產品的情況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