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實施規則-消防接口(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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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類產品型式認可實施規則
消防接口產品
1 總 則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制定本實施規則。
1.2本實施規則適用于除列入消防產品強制性認證以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的所有消防產品。
1.3 本實施規則是消防產品型式認可的通則,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以下稱評定中心)應按照各類產品的特點,分別制定相應特則,明確本規則未盡事宜。
2 型式認可的申請與受理
2.1 申請方向評定中心申請消防產品型式認可,需將下述申請資料(一式二份)提交評定中心。
1.《消防產品型式認可申請書》;
2.申請方注冊證明(1∶1復印件,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申請方的印章);
3.產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2.2 對申請資料經審核符合要求的,評定中心與申請方簽定受理合同。
對不符合要求的, 通知申請方。
3 工廠條件檢查
3.1 對受理后的申請方,評定中心組織安排工廠條件檢查組。檢查組的人員由具有規定資質的人員組成。
3.2 工廠條件應滿足《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工廠基本條件》(見附件一)的要求。工廠條件檢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評定中心的有關規定執行。
3.3 工廠條件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填寫《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工廠條件檢查報告》,由檢查組的組長、檢查員和受檢查方領導簽字確認。組長應將該報告提交評定中心。
工廠條件檢查結論為推薦通過的申請方,檢查組應按照本規則4.1條的規定進行抽封樣品。
工廠條件檢查結論為不推薦通過的申請方,組長也應及時報評定中心。
3.4 工廠條件檢查結束后,申請方視檢查工作情況,自愿填寫《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工廠條件檢查工作意見反饋表》寄送評定中心。
3.5檢查結論為推薦通過的申請方,應對存在的問題認真整改,并將整改報告寄送評定中心。
工廠條件檢查結論為不推薦通過的申請方應盡快整改,整改完畢應向評定中心提交《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工廠條件重新檢查申請書》和整改報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記錄)。
3.6 評定中心對申請方提交的《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工廠條件重新檢查申請書》及不合格整改記錄進行審核,受理后將再次派檢查組進行重新檢查。
3.7 重新檢查應按照本章有關條款的規定進行。重新檢查結論為不推薦通過的申請方,從確認檢查結論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再次申請該類產品的型式認可。
3.8 對己獲得型式認可的產品,申請同一類別的其它產品型式認可,應按本規則對有關條款進行工廠條件檢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可與證后監督一并進行;申請新的類別產品型式認可,應按本章規定進行工廠條件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