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國職業健康安全法規 第九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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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女職工在月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同勞動法》第六十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根據《高處作業分級》標準,高處作業是指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包括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2至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15米以上至2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稱為特高處作業。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禁忌從事《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二級(含二級)以上的作業。
在低溫冷水中作業會對月經期的女職工的生理衛生產生不良影響,不得安排月經期的女職工從事低溫、冷水作業。低溫作業,是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操作人員接觸冷水溫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業。
第二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是較重的體力勞動,婦女月經來潮時,正常的生理機能和肌體活動能力出現變化,身體防御能力暫時被破壞,生理波動大,作業能力下降,工作效率低。女職工月經期間可以照常工作,但不能參加過重的體力勞動。
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具體有:輕工系統的方便面和面,糧食系統廠的凍肉裝運,蛋品廠的過磅,輪胎廠的大輪胎成型,橡膠廠撥楦,化工廠的有機備料和無機備料等。
9.2.3女職工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女職工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包括:
l、女職工在已婚等孕期間,禁忌從事鉛、苯、汞、鍋等作業場所屬于《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第三、四級的作業。
2、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以外延長女職工的勞動時間,對于難以完成原工作任務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3、女職工在懷孕期間要禁忌從事下列勞動:
①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②制藥行業從事抗癌藥物及二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③作業場所放射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④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⑤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⑥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等作、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⑦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⑧《高處作業分級》標準規定的高處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