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國職業健康安全法規 第九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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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于懷孕7個月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并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時間的休息。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應當計算在勞動時間內。
5、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內,勞動合同的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自動延續到哺乳期滿。
9.2.4女職工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對在哺乳期間的女職工的勞動安排規定了兩個“不得”,即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包括: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了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有機磷化合物和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全身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女職工哺乳期禁忌從事勞動的范圍,主要是有毒有害物質的工作。女職工在哺乳期應暫時調離接觸可自乳汁排出的化學物質的作業,目的是保證哺乳女職工有豐富的、質量好的乳汁喂養嬰兒。
9.3女職工的其他勞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頒布的各種勞動保護法規,除了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的范圍外,還在其他方面規定了一些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對女職工的安全健康實施全面保護。
9.3.1女職工月經期保護
女職工月經期間,除了不安排其參加禁忌從事勞動的工作外,還應建立女職工月經卡。女職工集中的單位,要建立有沖洗設備的女工衛生室,尤其是從事巡回操作和長時間站立作業的女職工,更需要設立衛生室及沖洗設備。《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第七十四條規定,“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廠業企業,應設女工衛生室,且不得與其他室合并設置。女工衛生室由等候間和處理間組成。等候間應設洗手設備及洗滌池。處理間應設溫水箱及沖洗器。沖洗器的數量應根據設計數據來確定。按最大班女工人數,l00-200名時,應設一具,大于200名時,每增200名時,增設一具。最大數量女工在100名以下至40名以上的工業企業,亦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設置簡易溫水箱及沖洗器,對流動分散的工作,單位可發給女士單人自用外陰沖洗器。”
9.3.2女職工孕期保護
女職工自確定懷孕之日起,即應建立孕產婦保健卡。除不得接觸超過衛生防護要求的劑量、當量限值的x射線,Y射線,接觸工業毒物和有急性中毒危險的作業外,懷孕女職工不得加班加點。懷孕7個月后,不得上夜班,對不能勝任原崗位勞動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調換崗位安排適宜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企業應設工間休息室,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并允許懷孕的女職工在預產期前休息兩周。女職工勞動保護還規定,懷孕女職工產前檢查,應當算做勞動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