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國職業健康安全法規 第九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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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女職工產期保護
生育分娩是婦女正常的生理過程,但它給產婦在精神上和肉體上帶來了緊張、勞累和疼痛。懷孕后生理機能所產生的變化需要在產后逐漸恢復到懷孕前的健康狀態,分娩時的休能消耗也需要休息和補充營養。因此,生育期的保護劉女職工來說不僅必要,而且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9.3.4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如果說規定女職工哺乳期禁忌從事勞動的范圍,是為了保證女職工有豐富的質量奸的乳汁來喂養嬰兒,那么,女職工哺乳期的其他保護措施則是為了保證女職工按時哺育嬰兒,保證嬰兒吃飽、健康成長。為此,對有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國家法規規定,在每班工作期間應給予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國家還要求,有哺乳嬰兒五名以上女職工的企業,應當建立哺乳室,室內應有洗手設備,保持空氣新鮮、干濕適宜、陽光充足。
9.4未成年工勞動保護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這里講的
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森林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墜落的高度進行的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除了不得采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外,對國家法律、法規允許招用在地面工作的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不得安排他們從事爆破等危險作業;同時,對未成年工的勞動時間也應加以限制,不得安排他們加班加點和夜間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用人單位在招用未成年工時,要對其進行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可錄用,錄用后還要定期進行體格檢查,一般一年進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