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國職業健康安全法規 第九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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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職業健康安全
9.1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意義
從廣義上講,女職工是指各行各業的女性勞動者。即在企業、事業、機關、學校和團體中從事體力和腦力勞動的女性工作者。
從針對職業健康安全處理的范疇講,一般女職工僅指相對于領導干部以外的普遍勞動者,而其中占多數的是企業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女性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
未成年工,是指已被錄用的、在法定最低就業年齡以上的未成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我國的未成年工是指年齡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未成年工與童工都是未成年人,但是童工的年齡更小。在勞動法上兩者的區別是未成年工是允許錄用的工人,但要給予特殊保護:而童工一般是法律所禁止錄用的(特殊情況經政府批準的例外)。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本身的生理特點決定了應當給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勞動保護。女職工由于其生理特點,往往在勞動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難;同時他們還承擔著生育和撫育嬰幼兒的天職。如果在勞動中對于女職工的這些特點,不予注意,不加以保護,不僅會影響職工本身的安全和健康,而且會影響到下一代的安全和健康。未成年工正處在成長發有時期,過重和過度緊張的勞動、高溫等不良的工作環境,不合適的勞動工具等因素,都可能影響未成年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是對生產力的保護、有利于我國現代化建設大業。
9.2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利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規定實行的特殊勞動保護,最主要的內容是規定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所謂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是指生廣過程中存在著可能對女職工生理機能產生不利影響的職業性有害因素。這些有害因素有的直接損傷女職工生殖系統或生殖機能,結果也造成生殖損傷。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允許安排女職工在職業性有害因素存在條件下生產或工作。
9.2.1女職工一般禁忌從事的勞動
按照《中華人民兒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根據《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體力勞動強度的大小足以體力勞動強度指數來衡量的。體力勞動強度指數是由該工種的勞動時間率、能量代謝率、性別系數、體力勞動方式系數四個因素決定的。體力勞動強度指數越大,體力勞動強度也越大;反之體力勞動強度就越小。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的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主要有;森林采伐業、歸楞及流放作業、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25公斤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