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1)
最近更新: | 人氣: 10578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國務院環委會、國家計委、國家經委(86)國環字第003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嚴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工業、交通、水利、農林、商業、衛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對環境有影響的一切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開發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
第三條 引進的建設項目(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的建設項目)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當執行國務院關于加強對外經濟開放地區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制度;執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凡改建、擴建和進行技術改造的工程,都必須對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原有污染,在經濟合理的條件下同時進行治理。
建設項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和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法規。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負責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經濟合同中有關環境保護內容的審查;負責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負責初步設計中環境保護篇章的審查及建設施工的檢查;負責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負責環境保護設施運轉和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條 各級計劃、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銀行、物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都應結合本規定將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納入工作計劃。
對未經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計劃部門不辦理設計任務書的審批手續,土地管理部門不辦理征地手續、銀行不予貸款;凡環境保護設計篇章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查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辦理施工執照,物資部門不供應材料、設備;凡沒有取得“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的建設項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辦理營業執照。
第七條 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初步設計中環境保護篇章、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預審,監督建設項目設計與施工中的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監督項目竣工后環境保護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八條 建設單位負責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落實初步設計中的環境保護措施;負責項目竣工后防治污染設施的正常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