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2004標準4.3.2和4.5.2的實施與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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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這些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加以考慮”
實施1996版ISO 14001標準的組織在應用4.3.2條款時,多數只是建立了一些獲取法律法規及有關要求的渠道,并編制了《適用環境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保存了有關文本。
實施新版標準后,如果還停留在上述水平,將不能很好地滿足標準的要求。為了更好地滿足“確定這些要求如何應用于它的環境因素”,特別是“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這些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加以考慮’等新增內容,應考慮以下一些做法:
1.建立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以下簡稱“法規要求”)與環境因素的對應關系。
實施ISO 14001標準后,只建立一個適用法律法規清單沒有任何實質意義,應當找出每份法規要求中適用于組織的具體條款,并在這些條款與已識別出的環境因素之間建立對應關系,這是利用EMS體系進一步實施法規要求的一項基礎工作。
可將法規管理的內容與環境影響的類別取得一致,即將管理對象相同或相似的法規要求均歸人同一環境影響類別。以環境影響類別作為橋梁與環境因素間建立起對應關系,這是滿足“確定這些要求如何應用于它的環境因素”的基本做法。識別出的這些法律法規要求的內容應足夠具體,從而有助于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并為進行“合規性評價”提供充分的依據。為此,組織可以借助確定適用條款的時機,結合管理現狀判定對于具體要求的符合程度,并標識出如何在EMS中通過適當手段(下文述及)應用適用條款。
另外,組織還應動態跟蹤法規要求方面的變化,并在組織及其活動或產品中針對這些變化做出響應,持續地進行表一所示的工作。
3.將法規要求的內容融人相關的程序或作業文件中,以便日常實施。
環境因素的管理手段除環境目標、指標方法外,主要依靠“運行控制”、“應急準備與響應”所策劃及編制的程序、作業性文件包等予以日?刂,從而實現績效的保持。
新版標準特別強調,在成文程序及作業文件中規定“運行準則”,而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特別是具體的執行性規定、標準和
原則等)恰恰是最好的管理環境因素的運行準則,將這些適用要求有機地整合到程序或作業文件中,不僅可以使環境因素控制與管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水平,而且可以將守法承諾完全轉化到日常工作中,使承諾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