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2004標準4.3.2和4.5.2的實施與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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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14001標準于1996年頒布實施以來,在全球得到了廣泛實施,尤其在日本和中國等國家取得了較好的推行效果,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全球的環境保護,推動了國際貿易和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幾年間,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認可論壇(IAF)、各成員國政府、認可機構、認證機構對ISO 14001標準的引人和實施給予了積極的引導和推動,廣大組織給予了充分重視并進行了實踐。
通讀ISO 14001:2004標準(以下稱新版標準)后,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新版標準的結構、運行模式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多數修訂屬于編輯性修改,目的在于與ISO 9000標準尋求進一步的兼容,并澄清1996版標準中語意不盡通俗和不明確的地方。
在新版標準中,4.3.2與4.5.2條款對于“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的識別與應用和對這些內容進行的“合規性評價”,提出了更明確的實施要求。
本文將針對以上變化進行探討,以期取得相對一致的理解并對實踐有所助益。
一、對新版標準“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有關變化的分析新版標準4.3.2“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指出: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確定:
a)識別適用于其活動、產品和服務中環境因素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并建立獲取這些要求的渠道;
b)確定這些要求如何應用于它的環境因素。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這些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加以考慮。
其中,b)為新增內容,應引起我們的關注,將在下文中詳述。
新版標準4.5.2“合規性評價”是從1996版標準4.5.1條款中分出來的:
4.5.2.1為了履行對守法性的承諾,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以定期評價對適用環境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
組織應保存對上述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
4.5.2.2組織應評價對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為此,組織可以把它和4.5.2.1條款中所要求的評價一起進行,也可以另外制定程序,分別進行評價。
組織應保存對上述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
以上內容雖從1996版標準的4.5.1條款中分離出來了,但含義與要求卻沒有太多變化。由于新版標準4.3.2條款內容表述的更改,以及4.5.2條款“合規性評價”的要求變為獨立條款,因此有必要就“合規性評價”如何實施和驗證進行深人的分析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