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認可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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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認證制度 具備一定程序規則和管理要求的制度,認證機構依據該制度實施認證活動以決定認證文件的發布和認證資格 的保持。
4.對認證機構的要求
4.1認證機構
4.1.1總則
4.1.1.1認證機構運作所遵循的原則和程序應具有公正性,并應得以公正地實施。不容許設置違反本文件的 程序來阻礙或阻止申請者的申請。
4.1.1.2認證機構的服務應向所有申請者開放,不應附加過分的財務或其它條件。不應以組織的規模或其是 否為某一協會(社團)的成員作為受理申請的條件,也不應把獲證組織的數量作為是否受理申請的條件。
4.1.1.3認證機構用于評價申請者有機食品的準則應是有機食品技術規范標準或與申請者職能有關的其它規 范性文件所規定的要求。如果某一特定的認證項目需要對這些準則做出解釋,應由具有相應職能且公正的技 術機構或具有必要技術能力的人員進行規范化解釋,并由認證機構公布。
4.1.1.4 認證機構應嚴格在擬認證的范圍內根據申請者的具體情況決定實施認證和做出認證決定。
4.1.1.5申請者有責任保持并評價法律法規要求的符合性。認證機構應對此做必要的檢查和抽樣,以確認申 請者執行有機食品技術規范的有效性,認證機構應確認申請者已對法律法規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了評價并在不 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時及時采取了糾正措施。
4.1.2組織結構 認證機構的組織結構應保證其認證的可信度。認證機構應做到:
a)保持公正;
b)對其做出的批準、擴大、縮小、暫停和撤銷認證等的決定負責;
c)指定一個管理層(委員會、小組或個人)對以下工作全面負責:
1)實施本文件中規定的檢驗和認證活動,
2)制定關于認證機構運行的方針,
3)做出認證決定,
4)監督方針的實施,
5)監督認證機構的財務,
6)需要時授權相關的職能機構或個人代表其開展規定的活動。
d)有文件證明是一個法律實體;1E
e)設置必要的組織結構程序以確保公正性,包括確保認證機構運作公正的條款,這一組織結構應保證各相關 方參與制定有關認證制度的內容及運作的方針和原則;
f)確保認證決定不是由實施審核的人員做出;
g)有實施認證活動的權力和職責;
h)有能力就機構運作和活動中所引發的責任問題做出處理;
i)財務狀況穩定,具有認證制度云做所需的資源;
j)在負有執行職責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下,根據認證工作的類型、范圍和工作量配備充足的人員,他們應具 有與所實施的工作相適應的必要的教育、培訓、技術知識和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