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認可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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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表明本機構所有管理層次和部門的權限、職責、職能及其相互關. 系的組織機構圖,特別應表明參與檢驗過程和認證決定的人員之間的關系;
e)對認證機構的組織結構的描述,包括4.12c)所確定的管理層(委員會、工作組或人員)的詳細情況及其章 程、權限和程序規則;
f)管理評審的方針和程序;
g)包括文件控制在內的管理程序;
h)與質量有關的運行職責及工作內容,以便每個崗位的職責和權限,讓所有相關人員了解;
i)認證機構人員的錄用、培訓和考核的方針和程序;
j)分包方的清單和對分包方能力的評價、記錄和監控程序;
k)處理不合格項并采取有效糾正措施的程序; l)認證實施過程的方針和程序,包括:
1)發放、保持和撤銷認證文件的條件,
2)對有機食品技術規范認證中所用文件的使用和適用情況的驗證;
3)對有機食品進行檢驗及認證評定的程序,
4)對獲證組織的監督與復評程序;
m)處理申訴、投訴、爭議的方針和程序;
n)按照lS010011-1的條款實施內部檢驗的程序。
4.1.5 批準、擴大、縮小、暫停和撤消認證條件
4.1.5.1認證機構應規定批準、擴大和縮小認證的條件,以及對獲證組織認證范圍部分或全部暫停或撤銷認 證的條件;尤其應要求組織及時匯報對有機食品技術規范擬進行的變動或其它可能影響其技術規范符合性的變動。
4.1.5.2認證機構應要求組織建立符合相應有機食品技術規范標準或其它規范性文件的有機食品技術規范, 并形成文件。 4.1.5.3認證機構應有程序控制以下活動:
a)批準、暫停和撤銷認證;
b)擴大或縮小認證范圍;
c)當組織的活動和運行(如所有權、人員或設備)出現重大變動,對體系運行構成重大影響;或者通過對投訴 的分析或其它信息表明獲證組織不再滿足認證機構要求的時候,應對其進行復評。
4.1.5.4認證機構應針對以下活動制定文件化程序,并在有要求時提供:
a)依據國家環保總局10號令和國家環保總局有機食品技術規范和其他相關文件對組織的有機食品進行初次 檢驗;
b)依據國家環保總局10號令和國家環保總局有機食品技術規范等標準對組織有機食品進行定期監督、復評, 以確認其是否持續符合有關要求,并驗證和記錄組織在規定時間內對所有不合格項所采取的糾正措施;
c)確認并記錄組織由于不正確宣傳認證資格或誤導而產生的不合格項,判斷組織是否需要及時采取糾正措 施。
4.1.6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