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認證標準-畜牧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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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動物的選育和引入 9.3.1 在選擇飼養動物品種時,必須考慮到品種對當地環境和飼養條件的適應性和品種本身的生活力和抗病力,優先選擇本地品種。 9.3.2 不允許使用經胚胎移植或GMO改造得到的動物。 9.3.3 畜禽應在有機農場繁育,并從出生后就按本準則9.6的要求進行飼養。畜禽不能在有機和非有機生產單元之間相互轉移。 9.3.4 當有機畜群第一次形成時,允許購入:蛋雞(19周齡以內);肉雞(在出殼一天內);小豬(從斷奶起且小于25千克);犢牛(7日齡以內且吃過初乳);母羊(45日以內齡)。 9.3.5 在無法得到足夠的來自有機農場的動物時,經認證機構許可,可以從非有機農場購入畜禽。但從非有機農場引入的動物數量每年不能超過農場同類成年動物的10%。 9.3.6 在以下情況下,認證機構可以允許引入常規畜禽超過10%,但不得超過40%: 1)不可預見的嚴重自然災害或事故; 2)農場規模大幅度擴大; 3)農場建立新的畜禽養殖項目; 4)小型農場。 9.3.7 種畜禽可以從非有機牧場引入,但如果種畜禽的第一后代將作為有機畜禽飼養,則種畜應在不晚于懷孕期的最后1/3時間內進行有機管理,種禽則允許從出雛時開始。 9.4 飼料與飼料添加劑 9.4.1 有機畜禽的飼料至少80%來源于已認定的有機農產品及其副產品,其余飼料可以是達到有機農產品標準的產品。 9.4.2 有機飼料原料組成中至少50%應來自有機農場內部或從本地區其他有機農場引入。 9.4.3 禁止使用以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9.4.3.1 未經農業部批準的任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9.4.3.2 經農業部批準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中的化學防腐劑、化學合成著色劑和非蛋白氮; 9.4.3.3 任何藥物飼料添加劑; 9.4.3.4 哺乳動物的軀體或部分軀體制成的飼料不得飼喂反芻動物; 9.4.3.5 某種動物的軀體或部分軀體制成的飼料不得飼喂同種動物(魚類除外); 9.4.3.6 工業合成的油脂; 9.4.3.7 動物副產品(如肉骨粉、羽毛粉等)或糞便; 9.4.3.8 用溶劑(如己烷)浸提的飼料原料; 9.4.3.9 化學合成的氨基酸; 9.4.3.10 無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商生產的,或無批準文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和預混料。 9.4.4 礦物質或維生素只有來自于天然的條件下才能使用。如果在這些物質發生短缺的特殊情況下,化學提純的有類似效果的礦物質和維生素也允許使用,但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批準的品種,并經政府專門機構嚴格檢驗認定和獲正式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