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認證標準-畜牧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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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畜牧生產 9.1 一般原則 9.1.1 有機畜禽生產的目標是對養殖全過程的科學管理,充分利用動物自身的生存能力和遺傳優勢,避免應激,逐步減少藥物和部分化學物質的使用,保護動物的健康和福利,提高畜禽產品質量,保持良好的生態平衡。 9.1.2 養殖環境不得存在有害氣體、水體和土壤的污染,不使用化學合成的防蟲、防嚙齒類動物的藥物和除草劑。 9.1.3 充分考慮動物的心理和行為特征,采用自然的飼養方式。根據動物的種類提供必要的采食場地和休息條件。 9.1.4 在充分考慮動物生活習性的基礎上,可以建設適當的圈舍,以防止過度日照、極端溫度、風、雨和雪等對動物的不利影響。 9.1.5 圈舍設施應使用無害材料,并根據當地飼料的生產能力、畜禽的行為特點和健康狀況、營養平衡狀況和環境影響綜合確定畜禽的養殖規模和密度,使其保持在適宜水平上。 9.1.6 充分利用動物的遺傳優勢,選育和引入健康的動物。 9.1.7 提供高質量的飼料,其營養成分應滿足動物生長、生產、生存和抵抗病蟲害的生理需要,禁止在飼料中添加藥物并減少化學合成物質的使用。 9.1.8 科學管理,避免藥物和有害物質在畜禽產品中的殘留。 9.1.9 合理處理養殖廢物,杜絕環境污染和疫病的傳播。 9.1.10 提倡動物福利,科學屠宰,保持畜禽產品的自然風味。 9.2 轉換期 在開始建立有機畜禽生產系統時,需要一個緩沖時間,即轉換期。 9.2.1 對于放牧家畜,只有在放牧草場轉換至少12個月,且已滿足畜牧生產標準一定時間后,該牧場生產的畜產品才能按“有機農產品”出售。 9.2.2 認證機構應根據有機農業生產原則和具體動物的特點,制定畜牧生產轉化期的長度。肉牛的轉換期為12個月,奶牛、豬、羊為6個月,肉用家禽為10周,產蛋家禽為6周。 9.3 動物的選育和引入 9.3.1 在選擇飼養動物品種時,必須考慮到品種對當地環境和飼養條件的適應性和品種本身的生活力和抗病力,優先選擇本地品種。 9.3.2 不允許使用經胚胎移植或GMO改造得到的動物。 9.3.3 畜禽應在有機農場繁育,并從出生后就按本準則9.6的要求進行飼養。畜禽不能在有機和非有機生產單元之間相互轉移。 9.3.4 當有機畜群第一次形成時,允許購入:蛋雞(19周齡以內);肉雞(在出殼一天內);小豬(從斷奶起且小于25千克);犢牛(7日齡以內且吃過初乳);母羊(45日以內齡)。 9.3.5 在無法得到足夠的來自有機農場的動物時,經認證機構許可,可以從非有機農場購入畜禽。但從非有機農場引入的動物數量每年不能超過農場同類成年動物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