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白酒 NY/T43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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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綠色食品高度酒的理化要求
項 目
濃香型
清香型
米香型
醬香型
其他香型
酒精度(V/V),%
40.0-55.0
總酸(以乙酸計),g/L
0.5-1.7
0.4-0.9
≥ 0.3
≥1.3
0.3-1.7
總酯(以乙酸乙酯計),g/L
≥2.5
1.4-4.2
≥ 1.0
≥2.5
≥2.5
固形物,g/L
≤0.4
乙酸乙酯,g/L
-
0.8-2.6
-
-
-
已酸乙酯,g/L
1.5-2.5
-
-
-
-
注l 酒精度(V/V)允許誤差為±1.0%;2 灑精度(V/V)為40%-49%時,固形物≤0.5 g/L
4. 3.2低度酒理化要求 低度酒理化要求應符合表3規定。
表3 綠色食品低度酒的理化要求
項 目
濃香型
清香型
米香型
醬香型
其他香型
酒精度(V/V),%
≤40.0
總酸(以乙酸計),g/L
0.35-1.5
0.3-0.9
≥0.25
≥1.0
0.3-1.5
總酯(以乙酸乙酯計),g/L
≥2.0
1.2-3.8
≥0.6
≥2.0
≥2.0
固形物,g/L
≤0.7
≤0.6
乙酸乙酯,g/L
-
0.65-2.2
-
-
-
已酸乙酯,g/L
1.2-2.2
-
-
-
-
注 l 酒精度V/V)允許誤差為±1.0%。2 酒精度(V/V) ≤32%時,固形物≤0.8 g/L。
4.4安全衛生要求 安全衛生要求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綠色食品酒的安全衛生要求
項 目
指 標
甲醇,g/L
≤0.25
雜醇油(以異丁醇與異戊醇計),g/L
≤1.0
氰化物(以HCN計),mg/L
≤1.0
鉛(以Pb計), mg/L
≤0.2
錳(以Mn計),mg/L
≤1.0
注:氰化物限于以木薯或代用品為原料者。
5 試驗方法5.1 感官 按GB/T10345.2規定執行。5.2 酒精度 按GB/T10345.3規定執行。5.3 總酸 按GB/T10345.4規定執行。5.4 總酯 按GB/T10345.5規定執行。5.5 固形物 按GB/T10345.6規定執行。5.6 乙酸乙酯、已酸乙酯 按GB/T103457、GB/T 205458規定執行。5.7 甲醇、雜醇油 按GB/T5009.48-1996中4.2和4.3條規定執行。5.8 氰化物 按GB/T5009.48-1996中4.7條規定執行。5.9 鉛 按GB/T5009.12規定執行。5.10 錳 按GB/T 5009.48-1996中4.6條規定執行。6 檢驗規則 按GB l0346規定執行。7 標志、標簽 產品標簽與標志除按GB l0344規定執行外,還應符合有關規定。8 包裝、運輸、貯存8.1 包裝8.11 內包裝必須用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玻璃瓶、瓷瓶或其他材料包裝;外包裝必須用合格的瓦楞紙箱或其他包裝材料;箱內要有防震、防撞的間隔材料,每箱內要符有產品質量合格證。8.1.2 包裝箱上應注有廠名、廠址、酒名、規格、批號、瓶數、日期以及符合綠色食品標志設計要求的標志。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