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0:2004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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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提供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框架;
e) 形成文件,付諸實施,并予以保持;
f) 傳達到所有為組織工作或代表它工作的人員;
g) 可為公眾所獲取。
4.3 策劃
4.3.1 環境因素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
a) 識別其環境管理體系覆蓋范圍內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它能夠控制或能夠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此時應考慮到已納入計劃的或新的開發、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等因素;
b) 確定對環境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因素(即重要環境因素)。
組織應將這些信息形成文件并及時更新。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重要環境因素加以考慮。
4.3.2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
a) 識別適用于其活動、產品和服務中環境因素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并建立獲取這些要求的渠道;
b) 確定這些要求如何應用于它的環境因素。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這些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環境要求加以考慮。
本譯稿僅供參考 不作為認證依據 ISO 14001:2004
4.3.3 目標、指標和方案
組織應對其內部有關職能和層次,建立、實施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環境目標和指標。
如可行,目標和指標應可測量。目標和指標應與環境方針相一致,并包括對污染預防、持續改進和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及其他要求的承諾。
組織在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時,應考慮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以及它自身的重要環境因素。此外,還應考慮可選的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相關方的觀點。
組織應制定、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旨在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方案,其中應包括:
a) 規定組織內各有關職能和層次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職責;
b) 實現目標和指標的方法和時間表。
4.4 實施與運行
4.4.1 資源、作用、職責和權限
管理者應確保為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提供必要的資源。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和專項技能、組織的基礎設施、以及技術和財力資源。
為便于環境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應當對作用、職責和權限做出明確規定,形成文件,并予以傳達。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任命專門的管理者代表,無論他(們)是否還負有其他方面的責任,應明確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便:
a) 確保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
b) 向最高管理者報告環境管理體系的運行表現(績效情況)以供評審,并提出改進建議。
4.4.2 能力、培訓和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