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有機農業認證和監控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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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監控機構的權利保證
為了實施有效監控,企業必須保證監控機構能進入和檢查所有的部位、設施、企業帳冊及相關票據材料;企業應回答和監控有關的所有咨詢;在要求下,應提供自愿實施的企業檢查結果和取樣程序。進口商和第一收貨人必須呈報“進口授權證明”和第三國有機產品“監控證明”。
2.9 情報信息的交換
如果某有機農業企業和其子企業由不同的監控機構監控,“聲明書”中必須以共同的名義聲明:同意不同的監控機構采取方式交換監控信息。
《歐洲有機法案》還規范了下列特殊規程:有機農業植物和植物源產品監控操作程序的特殊規程、有機農業動物及動物源產品監控操作程序的特殊規程、單一食品和組成食品加工單元監控操作程序的特殊規程。
3 有機農業轉換期與有機標志
3.1 “轉換”的一般內涵
從常規農業轉換從事有機農業,到產品作為有機農業產品標志稱為有機農業的轉換期。轉換期最早始于:企業在監控機構登記生產活動,執行有機農業規程,納入監控操作程序的時刻。轉換期開始后必須遵守有機農業規程和實施規定,只允許使用收錄在《歐洲有機法案》的特定農藥、肥料、土壤改良劑等,使用在規定的范圍,采用特定的使用方式。不允許使用轉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
種植土地的產品和牧地的飼料收獲前至少需2年轉換期,多年生植物土地的有機農產品首次收獲前至少需要3年。享有有機農業最短飼養時間動物,才能作為有機農業動物及動物源產品進入市場。有機農業動物最短飼養時間為:反芻動物幼體和豬6個月;生產奶乳的動物6個月;產肉的奇蹄動物和牛(包括水牛和美洲野牛)12個月,保證至少為其生命周期的3/4:產肉的禽類10個星期,幼雛孵化后3天,開始有機農業飼養;產蛋的禽類6個星期。
3.2 有機標志的規定
轉換期后,據《歐洲有機法案》規則生產,納入在有機農業監控操作程序的有機農業產品允許使用有機標志,同時可以標注納入有機農業監控操作程序。植物產品收獲時轉換時間至少為12個月的產品可標注“有機農業轉換期產品”。
《歐洲有機法案》對標注納入有機農業監控操作程序的語言表達做了明確規定,并且對歐盟共同的有機標志的模式、語言文字、色彩等方面也做了詳細的說明。而且,對使用有機標志、納入有機農業監控操作程序的標注、原料目錄的有機成分標注、有機農業轉換期產品的標注等具體情況做了十分詳盡的要求和表述。
4 結束語
有機農業采用與環境高度協調的生產方式,對于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有著明顯優勢。有機農業屬于環保型生產方式,體現了食品安全全程監控的理念。環保型植保技術、農業技術以及現代食品生產經營管理理論和實踐,使有機農業產業成為了名副其實的高科技現代產業,前景廣闊的有機農業已成為現代農業發展最重要的領域。《歐洲有機法案》及配套法案為科學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有機農業發展提供了法律保證,值得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