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有機農業認證和監控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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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有機法案》是歐盟有機農業發展的法律保證。1991年歐洲議會頒布了VO(EWG)Nr.2092/91法案,即《有機農業和有機農產品與有機食品標志法案》,簡稱《歐洲有機法案》,它承接了來自100多個國家的740個團體組成的國際有機農業聯盟(IFOAM)《有機生產和加工基本標準》的指導原則。有機農業生產和流通必須符合有機農業規程,納入有機農業監控操作程序。
1 有機農業監控的界定
有效的有機農業監控可保障有機農業產品的高安全、高質量和高信譽,《歐洲有機法案》對監控操作程序做了詳盡的規定。有機農業企業和監控機構必須承擔義務,嚴格遵守和實施監控操作程序的一般規程和不同來源產品的特殊規程。
1.1 具體負責的政府機構
由歐盟成員國確定的“具體負責的政府機構”是有機農業認證認可的國家權力機關。它對私立的“質量檢查認證機構”實施認可和監察制度,授權和認可有機農業“負責檢查的政府機構”。成員國頒布細則,規范企業納入監控操作的程序、遵守《歐洲有機法案》的措施、繳納有機認證和監控產生的費用等。成員國尤其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有機農業動物養殖和肉制品生產和流通的可回溯追綜管理,在養殖、屠宰、肢解等加工、包裝與標簽、銷售的產業鏈物流中,實現有機農業產品的全程監控和食品產業鏈的有效管理,確保符合《歐洲有機法案》。
1.2 監控機構
“負責檢查的官方機構”和“質量檢查認證機構”是有機農業的認證和監控機構。監控機構實施監控操作程序,對納入監控操作程序的有機農產品生產、加工和進(出)口企業實施監控。
《歐洲有機法案》對監控機構規定了下列義務和責任:對有機農業企業實施監控,保證企業至少實施了監控操作程序的檢查和預防措施;質量檢查認證機構必須保證向具體負責的政府機構開放業務活動的場所、設施,有回答詢問和支持工作的義務;最遲每年的1月31日,質量檢查認證機構向具體負責的政府機構呈交在上年末處于其監控的企業目錄,提交年終報告;監控機構在標簽、生產規程和監控操作程序的實施過程中,確定了不符合要求的情況,必須取消所涉分裝貨物或所涉全部產品的有機標志;在確定明顯的違規或產生后果的違規后,與具體負責的政府機構商定期限,在此期限前,取消所涉企業有機標志產品的市場銷售。
1.3 有機農業企業
有機農業產品的生產、加工和進(出)口企業為有機農業企業!稓W洲有機法案》對有機農業企業承擔的義務做了明確要求;保證向成員國“具體負責的政府機構”登記所從事的活動,登記企業名字和地址、實施活動的位置及具體田塊、產業鏈環節和產品類型、標簽措施、生產規程、貿易措施、最后一次使用未收錄在《歐洲有機法案》產品的日期:提供相關監控機構名字;聲明納入在監控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