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動物衛生準則 NY/T 47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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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7.4 用于加工鮮家禽肉的廠房、工具和設備,不能用作其他用途,除非在重新使用前經過清洗和消毒。
E.3 企業各車間的特殊衛生要求
E.3.1 屠宰區
屠宰區應具備下列設施:
a)家禽宰前存放間:易于清洗消毒,能進行宰前檢疫;
b)屠宰間:內設相對獨立的功能區,即電麻和放血間、脫毛間、羽毛存放間;
c)內臟去除和整理間;
d)下貨冷卻或冷凍間;
e)活禽處理人員專用的消毒設施以及器具消毒清洗設施;
f)屠宰間與內臟去除整理間應設能自動關閉的門。
NY/T 473-2001
E.3.2 分割車間
E.3.2.1 分割車間主要進行預冷、分割、去骨、包裝。
E.3.2.2 預冷設施應保證預冷后的胴體溫度不高于4℃,預冷設施應具備相應的水量計量與溫度計量記錄設施。
E.3.2.3 應設有包裝間,可完成鮮家禽肉、可食肉用副產品的包裝。
E.3.2.4 空氣溫度要保持在12℃以下。
E.3.3 冷庫
E.3.3.1 冷庫的溫度要定時檢查并記錄,每一貯存區有溫度記錄儀或電子溫度記錄儀,速凍庫與冷藏庫的溫度要有自動溫度儀。
E.3.3.2 冷庫的門不得開啟時間過長,冷庫使用后立即關閉,并有效控制生產人員進出。
E.3.3.3 溫度、相對溫度和空氣流速維持在保存肉品的合適范圍,盡量避免溫度的波動。
E.3.3.4 在冷庫中,肉要懸掛或放置在合適的容器中,保證空氣流通。
E.4 企業內人員的衛生
應符合GB12694—1990中第6章的要求。
E.5 宰前衛生檢疫
E.5.1 產地飼養場的宰前檢疫
E.5.1.1 應檢查飼養場主的記錄,包括入舍日期、家禽來源、家禽數量、生產性能(如增重)、死亡率、飼料消耗、飼料添加劑(包括種類、使用期以及使用期)、飲水消耗、獸醫的檢查情況(包括診斷、實驗室檢驗結果)、藥物的使用(包括種類、用藥期和停藥期)、疫苗的使用(包括種類和接種日期)、飼養期情況、官方衛生檢驗結果、送宰禽數量、預定屠宰日期。
E.5.1.2 疑似或發生傳染病時,或發現動物行為異常或出現病癥時應做出診斷,并做好記錄。
E.5.1.3 根據停藥期,對水和飲料定期抽查,并做好記錄。
E.5.1.4 檢查有無某些傳染病,如新城疫、高致病性禽流感、衣原體病、沙門氏菌等,并記錄檢測結果。
E.5.1.5 官方獸醫經過上述檢查,認為動物健康無病,應簽發產地檢疫證明。
E.5.1.6 產地檢疫后,若家禽三日內未離開原產地飼養場,應重新進行檢疫,簽發檢疫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