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動物衛生準則 NY/T 47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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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3.6.2 剝大排皮下脂肪
順大脊肌肉膜外側將大排皮下脂肪割去,割去剩余的塊狀、片狀脂肪。
D.4.3.6.3 修割
NY/T 473-2001
修割時要求刀法平直、輕修簿削,保持肌膜、腱的完整。肌肉表面的脂肪要全部修凈。
D.4.3.7 剔骨
D.4.3.7.1 開胸肌
將頸背及前腿部位的整塊肉平放在操作臺上,用刀從頸背肌肉處與脂肪處割開,再從第4根肋骨下開割,割下有甲骨內側肌肉,此即Ⅰ、Ⅱ號肉分離。
挖頸背:在頸背部的肋下,沿肋骨與胸椎骨,頸椎骨開割,削下頸背部肌肉,即為Ⅰ號肉。
D.4.3.7.2 剔前腿骨
先剔肩甲骨(包括其軟骨,應注意從肩甲骨和肱骨連接處割開),后剔肱骨、橈骨和尺骨。
剔前腿骨時,應從肌肉之間肌膜處和靠近骨骼處下刀,刀頭要緊帖骨膜,防止割破肌肉,保持肌肉完整,此即Ⅱ號肉。
D.4.3.7.3 剔大排骨
沿脊椎骨的脊突和橫突剔下脊椎骨,此即為大排肌肉,亦即Ⅲ號肉。
大排肌肉上的腱膜允許存在,前端緊貼腱膜上的肌肉也允許存在。
D.4.3.7.4 剔后腿骨
先剔除髖骨,再剔除第七腰椎薦椎和尾椎、股骨及小腿骨,最后剔除膝蓋骨,此即后腿肌肉,即Ⅳ號肉。
剔后腿骨時,著刀要從骨與肌肉之間的肌膜處和緊貼骨骼處剔開,以防止肌肉的外觀受到破壞。
D.4.3.7.5 修整
要求把不同的肌肉間(表面部分)和剔骨后暴露出的部分脂肪、筋腱、硬、軟骨、骨渣、骨刺都要修凈,對于肌肉間要求修割的脂肪也要修凈,經整修過的分割肉即為成品分割肉。
D.4.3.7.6 檢驗
對于修整好的成品分割肉需經獸醫衛檢人員檢驗,將合格的成品分割肉轉入冷卻庫,凡不符合規格和質量衛生要求的一律不能放行。
分割時,肉的pH值不得超過6.1(即第13肋骨處背最長肌的pH值)。
D.4.3.7.7 成品分割肉的冷卻
肉品進庫之前庫溫應保持在-2℃,相對溫度為85%~90%,肉品進庫后,庫溫應保持在0℃左右。冷卻時間不超過24h,冷卻結束后肉的深層溫度不得高于4℃。
D.4.3.7.8 分割肉的衛生控制
分割前應該通知官方獸醫,分割過程應該在官方獸醫監督下進行,官方獸醫的監督工作應包括:
a)對分割鮮肉進入和成品肉運出的登記和衛生監督;
b)對分割過程的衛生監督;
c)對廠房設施衛生條件的監督;
d)對工作人員衛生狀況的監督;
e)對刀具、刀板、器械、工作臺、傳送帶等設備消毒制度的監督;
f)對有害菌、有害添加劑和其他未經批準的化學物質的抽樣檢查,并進行記錄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