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動物衛生準則 NY/T 47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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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5.2 屠宰場(廠)的宰前檢疫
E.5.2.1 屠宰場(廠)的官方獸醫應檢查,進入屠宰場(廠)的家禽的產地檢疫證明,缺乏該證明時,應禁止進入屠宰場(廠)。
E.5.2.2 對家禽進行觀察和細致檢查,特別注意運輸過程中是否受傷或感染疾病。
E.5.2.3 對來歷不明、患有傳染病、中毒的禽群,不應屠宰。
E.5.2.4 臨診發現衣原體病或沙門氏菌病禽時,不應用于人類食用。
E.5.2.5 對未按期停藥的禽群應推遲屠宰。
E.5.2.6 凡產地檢疫證明合格,臨診健康良好,合乎衛生質量的禽準予屠宰。
E.5.2.7 對不應屠宰的畜禽應及時隔離,并立即通知主管機關、闡明其原因。
E.5.2.8 所有宰前檢疫均有完整的記錄。
E.6 屠宰的衛生要求
E.6.1 只有活禽才可進入屠宰線,應在電擊后立即屠宰。
E.6.2 操作要合理,放血應完全,不能使血液污染刀口以外的地方。
NY/T 473-2001
E.6.3 脫毛要快速、完全。
E.6.4 應立即摘除全部內臟,檢驗所有的體腔和相關的內臟,并記錄檢驗結果。破腸禽應廢棄,另做無害化處理。
E.6.5 檢驗后,內臟應立即與胴體分離,立即除去非人類食用的部分。
E.6.6 在屠宰場(廠)內,禁止用布擦拭禽肉,禁止用可食內臟或脖子以外的部分填充胴體。
E.7 宰后衛生檢驗
E.7.1 宰后檢驗應適宜的光照下進行。
E.7.2 對家禽體表、內臟和體腔應視檢,必要時觸檢或切開檢查。
E.7.3 注意胴體的質地、顏色和氣味的異常變化。
E.7.4 注意屠宰操作可能引起的異常變化。
E.7.5 宰后檢驗過程中淘汰下來的家禽,應進行細致的抽樣檢查。
E.7.6 逐只檢驗內臟和體腔。
E.7.7 有其他跡象表明禽肉不能食用時,施行特定的宰后檢驗。
E.7.8 抽查或有理由懷疑時施行殘留檢測。治療藥物的殘留,若在原產地已檢查且具有有效證明,則可免檢。
E.7.9 官方獸醫在宰后檢驗時的處理如下:
a)通過宰前檢疫或宰后檢驗懷疑患病或有藥物殘留超標的可能性時,有權要求進行必要的實驗室檢驗。
b)發現違規時,官方獸醫有權采取必要措施調整生產過程。
c)宰后檢驗發現下列任一情況時,完全禁止供人類食用:普通傳染病,全身性霉菌病,毒素或人畜共患病病原引起局部或全身病變,廣泛性皮下或肌肉寄生蟲病以及全身性寄生蟲病,中毒,惡病質,氣味、顏色或味道異常,惡性或多發性腫瘤,整體污染,較大的損傷和淤斑,廣泛性的機械損傷或燙傷,放血不完全,藥物殘留超過限量或出現違禁藥物殘留,腹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