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動物衛生準則 NY/T 47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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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分割肉出現局部損傷或污染,若不影響其余肉的衛生,則只有該分割肉不能作為人類食用。
E.8 鮮肉處理的衛生要求
E.8.1 檢驗完畢前,不應分割胴體,禁止移動、處理禽肉。
E.8.2 扣留的肉、不應人類食用的肉、羽毛和廢棄物應使用專用設施或容器盡快轉入專用房間。
E.8.3 在檢驗過程中,未經檢驗的胴體和肉用副產品不得與已檢驗的胴體和肉用副產品接觸,不得移動、分割或進一步處理未經檢疫的胴體。
E.8.4 扣留或不應人類食用的肉及副產品,不得與適于人類食用的肉接觸,應盡快將其存放在特殊的、不會污染其他鮮肉的房間或容器內。
E.8.5 肉、肉用副產品的生產加工、包裝、搬運和運輸應符合衛生要求,包裝或包裹的肉應與裸露的鮮肉分開,單獨存放。
E.8.6 在檢驗和內臟去除后,應立刻對鮮禽肉進行噴灑清洗和浸泡冷卻。
E.8.7 噴灑清洗:2.5kg以下的胴體,每只至少使用1.5L水;2.5kg~5kg的胴體,每只至少使用3.5L水;5kg以上的胴體,每只至少使用3.5L水。
E.8.8 浸泡冷卻:
a)胴體應通過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水池或冰水池,池水是流動的,冰要經常添加,通過機械裝置不斷地逆水流推動胴體;
NY/T 473-2001
b)胴體入池和出池時,池水溫度應分別保持在16℃和4℃以下;
c)應保證胴體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達到4℃;
d)在整個冷卻過程中,水的最小流量應保證:2.5kg以下的胴體,每只2.5L;2.5kg~5kg的胴體,每只4L,5kg以上的胴體,每只6L
e)胴體不能在設備的起始部分或第一個水池停留超過0.5h。
E.8.9 應監控下述情況,并做好測量和記錄:浸泡前噴灑沖洗水的消耗;胴體出入水池時池水的溫度;浸泡時水的消耗:不同重量的胴體的數目。
E.8.10 胴體出預冷池的方向應與進冷卻水的方向逆向。
E.8.11 應保存生產者所進行的各種檢查的結果,以便在官方獸醫需要時提交。
E.8.12 采用認可的科學的微生物學方法來評估冷卻車間的的運行情況及其衛生學效果,對浸泡前后胴體雜菌和腸科桿菌的污染情況進行比較;在車間的首次啟用、隨后每間隔一段時間以及任何情況下車間改變之后,都應進行上述比較。
E.9 肉的分割衛生
E.9.1 胴體應在被認可分割車間分割、去骨。
E.9.2 不符合要求的肉應在其他地方分割,或與符合要求的肉分時分割。官方獸醫應能隨時進入貯存室和加工車間監督,以保證此規定得到嚴格遵守。
E.9.3 肉應按要求運進內臟去除間及分割、去骨、包裹間,經分割、去骨和包裝后的肉要立即進入冷卻或冷凍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