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動物衛生準則 NY/T 473-2001
最近更新: | 人氣: 35874
NY/T 473-2001
4 動物衛生準則
4.1 動物產地的衛生條件
4.1.1 產地環境質量應符合NY/T391的要求。
4.1.2 豬、禽飼養場應遵照附錄A和附錄B的衛生要求,牛、羊、兔等動物的飼養場的選址、設施設備和飼養管理條件可參照養豬場衛生條件的有關規定執行,疫病監測和控制方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規執行。
4.1.3 應按規定實施動物計劃免疫和消毒,并使用法定的疫苗等生物制品及消毒劑。
4.1.4 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符合NY/T471的要求。
4.1.5 使用獸藥應符合NY/T472的要求。
4.1.6 畜群、禽群不得有附錄C所列疫病。
4.1.7 動物離開飼養地前,應按GB 16549的規定實施產地檢疫。
4.2 屠宰、加工過程中的動物衛生條件
4.2.1 屠宰、加工企業應符合附錄D、附錄E規定的衛生要求。
4.2.2 動物屠宰的獸醫衛生管理應按照附錄D和附錄E的要求實施。
4.2.3 動物產品應符合GB 2707,或GB 2708,或GB 2710標準,不得檢出以下病原體:大腸桿菌O157、李氏桿菌、布氏桿菌、肉毒梭菌、炭疽桿菌、囊蟲、結核分支桿菌、旋毛蟲。
4.2.4 動物產品農藥、獸藥殘留量應符合NY/T393和NY/T472的要求。
4.2.5 動物產品重金屬殘留量應執行GB 15199、GB 15200、GB 15201、GB 2762、GB 4810、GB 14935和GB 13106的規定要求。
4.2.6 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應按照GB 16548的要求進行處理。
4.3 貯藏衛生條件
4.3.1 動物屠宰后的預冷、冷凍、冷藏應符合附錄D和附錄E的要求。
4.3.2 動物產品貯藏場所應符合附錄D和附錄E的要求。
4.4 運輸衛生條件
4.4.1 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工具在運輸前和運輸后應實施消毒。
4.4.2 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應具有檢疫證明,運輸工具應具有消毒證明。
4.4.3 動物鮮肉的運輸應符合D.12和E.13的規定。
NY/T 473-2001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養豬場衛生條件
A.1 養豬場總體衛生要求
A.1.1 選址
A.1.1.1 新建養豬場應建在無疫病區
A.1.1.2 養豬場應遠離交通要道、公共場所、居民區、學校、醫院和水源,地勢較平坦,且具有一定的坡度。
A.1.2 建筑布局
養豬場應嚴格執行生產區和生活區相隔離的原則。人員、動物和物質運轉應采取單一流向,以防止污染和疫病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