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動物衛生準則 NY/T 473-2001
最近更新: | 人氣: 35855
A.1.3 環境質量
養豬場的污水、污物處理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環境衛生質量應達到NY/T388規定的標準。
A.2 養豬場設施設備
A.2.1 建筑材料
構建廠房的材料,特別是豬舍及其設備應對豬無害,且易于清洗和消毒。
A.2.2 電器安裝
安裝電器時,應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規定,以防引起豬只電休克。
A.2.3 隔離、加熱和通風設施
房舍的隔離、加熱和通風設施,應保證空氣流通、防塵、溫度和空氣相對溫度適宜,以防對豬只造成傷害。
A.2.4 其他自動化設施
對豬只健康和和福利至關重要的自動化設施每天應檢查一次。一旦發現問題,應立即糾正。
A.2.5 光照條件
豬舍應具有適宜的光照,并和氣候條件相適應,不得使豬長時間處于黑暗中。光照可采用自然光或人工光,對于后者,時間應和自然光照時間大致相同,一般維持在上午9時至下午5時之間。此外,光線應具有足夠的強度,以便對豬只實施檢查。
A.2.6 豬舍地面設置
地面應平整防滑,以防對豬只造成傷害。地面的設計還應考慮到豬只站立時可能受到的傷害,應考慮到豬只的體形和體重,地面應穩固、平整和舒適。豬只躺臥區應清潔舒適,易于排水,且不能對豬造成傷害。豬舍內提供的墊草,則應潔凈、干燥、無毒且經常更換。使用漏縫地板的豬舍也應充分考慮上述保護性原則。
A.2.7 飼喂設施
豬只飼喂和飲水設備應設計建造合理、材料堅固、無毒無害,且易于清洗消毒。
A.2.8 消毒設施
養豬場應備有良好的清洗消毒設施,防止疫病傳播,并對養豬場及其相應設施如車輛等進行定期清洗消毒。
A.2.9 生物防護設施
NY/T 473-2001
養豬場應具備良好的防害蟲如昆蟲和嚙齒動物等的防護設施。
A.2.10 糞便處理設施
養豬場應具備有效的糞便和污水處理系統,并保證環境衛生質量達到NY/T 388規定的標準。
A.3 飼養管理
A.3.1 工作人員和參加人員要求
A.3.1.1 工作人員應定期檢驗身體,不得患有任何人畜共患病。
A.3.1.2 工作人員不可經常回家,往返工作崗位時應沐浴消毒。
A.3.1.3 工作人員應穿戴工作服,非生產人員應量“謝絕參觀”。特殊條件下,非生產人員可穿戴防護服入場參觀。
A.3.2 飼料使用規范
使用飼料應遵照NY/T471的規定。
A.3.3 使用獸藥和殘留監測規范
使用獸藥應遵照NY/T472規定,并做好記錄,記錄應保存兩年以上。殘留監測應符合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殘留最高限量標準和NY/T472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