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動物衛生準則 NY/T 47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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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2 養禽場應遠離交通要道、公共場所、居民區、學校、醫院和水源,地勢較平坦,且具有一定的坡度。
B.1.2 建筑布局
養禽場應嚴格執行生產區和生活區相隔離的原則。人員、動物和物質運轉應采取單一流向,防止污染和疫病傳播。
B.1.3 環境質量
養禽場的污水、污物處理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環境衛生質量應達到NY/T 388規定的標準。
B.1.4 疫病和殘留監測
養禽場應采用國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證的疾病和殘留監測方案,并接受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官方獸醫至少每年檢查一次,官方獸醫應根據B.2/或B.3要求重新核實各項衛生措施的執行情況。養殖場管理人員應能夠向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出示有關養殖場衛生狀況的持續性檔案記錄。
B.1.5 同一養禽場內原則上只能飼養一種類型的家禽。如果場內飼養多種家禽,應充分隔離飼養。
B.1.6 養禽場的消毒和病害肉尸的無害化處理應按照GB/T 16569和GB 16548進行。
B.2 祖代、父母代和商品代飼養場設備和衛生要求
B.2.1 禽舍設備衛生條件
B.2.1.1 設備的式樣和安裝應符合特定生產目的的要求,保證能夠防止疾病傳入、擴散。此外,養禽場還應具有良好的防鼠、防蟲和防鳥設施。
B.2.1.2 設備應具備良好的衛生條件并適合衛生監測
B.2.1.3 設備應符合特定生產要求,能夠在適宜地點對設施以及運輸蛋、禽的工具清洗和消毒。
B.2.1.4 禽舍的各種設施應考慮飼養禽的衛生福利。
B.2.2 飼養管理衛生條件
B.2.2.1 任何養禽場應使用符合NY/T 471規定的飼料,并得到官方許可。
B.2.2.2 獸藥使用和殘留監測:獸藥使用應遵照NY/T 472規定,并作好記錄,記錄應保存兩年以上。殘留監測應遵照NY/T 472規定。
B.2.2.3 應堅持“全進全出”原則。每批家禽出欄后應實施清洗、消毒和清群措施。
B.2.2.4 祖代、父母代和商品代禽舍只能飼養符合下列條件的家禽:
a)自繁家禽;
b)從符合本標準規定條件的家禽繁育場引進的家禽;
c)從符合本標準規定條件的其他國家家禽繁育場進口的家禽。
B.2.2.5 養禽場具有嚴格的衛生管理制度:工作人員進入生產區應淋浴消毒,并穿戴合適的工作服;養禽場應盡量做到“謝絕參觀”,特定條件下,參加人員在淋浴、消毒后穿戴保護服才可進入。
NY/T 473-2001
B.2.2.6 房屋、禽舍及其他設施均處于良好的維修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