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頭企業良好作業規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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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低酸性罐頭食品
指內容物達平衡后,其pH值大于4.6及水分活度水活度大于0.85的非酒精性飲料及罐頭食品。該類產品必須采用殺菌值大于3.0的方法殺菌。
3.1.2
酸性罐頭食品
指加工過程中不添加任何酸化劑或酸性食品,且其內容物的最終平衡pH值小于或等于4.6(水分活度水活度大于0.85)的罐頭食品。
3.1.3
酸化罐頭食品
指以低酸性食品為原料,通過在加工過程中添加酸化劑或酸性食品來調節pH值,使成品的最終平衡pH值小于4.6和水分活度大于0.85的罐頭食品。
3.1.4
軟罐頭
容器采用軟質材料(如鋁箔與塑料薄膜的復合材料)的罐頭食品。
3.1.5
泄氣口
在殺菌過程中,殺菌鍋噴出蒸汽和其他氣體的小孔。
3.1.6
殺菌初溫
殺菌開始時殺菌鍋內最冷罐頭內容物的溫度。
3.1.7
殺菌溫度
按殺菌工藝規程的規定,殺菌鍋內應達到的溫度。
3.1.8
殺菌
以溫度和時間來定量,通過熱處理達到商業無菌的方法。
3.1.9
殺菌工藝規程
企業采用的使罐頭達到商業無菌要求的殺菌操作規定。
3.1.10
商業無菌
罐頭食品經過適度的殺菌后,不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也不含有在通常溫度下能在其中繁殖的非致病性微生物,這種狀態稱作商業無菌。
3.1.11
殺菌關鍵因素
凡稍有變化就會影響殺菌工藝規程和達到商業無菌的因素。
3.1.12
殺菌時間
殺菌鍋內達到規定溫度時至開始冷卻之間的時間。
3.1.13
頂隙
容器頂部未被內容物占有的容積。
3.1.14
殺菌排氣
在殺菌前用蒸汽排除殺菌鍋內的空氣。
3.1.15
殺菌偏差
是指在殺菌過程中,排氣和殺菌的溫度或時間低于殺菌工藝規程,或殺菌關鍵因素不符合熱力殺菌工藝規程的要求。
3.1.16
殺菌致死值(F值)
是指在恒定的加熱標準溫度條件下(121℃或100℃),殺滅一定數量的細菌營養體或芽孢所需要的時間(分鐘)。
3.2
原材料
指原料、配料和包裝材料。
3.3
內包裝材料
指與食品直接接觸的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及直接包裹或覆蓋食品的包裝材料,如箔、膜、紙、蠟紙等,其材質必須符合食品衛生標準。
3.4
外包裝材料
指不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包括標簽、紙箱、捆包材料等。
3.5
產品
包括半成品、最終半成品及成品。
3.5.1
半成品
指任何成品制造過程中的產品,經后續的制造過程,可制成成品。
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