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頭企業良好作業規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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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廠區應有與最大排水量相適應的排水系統。
5.8.6清潔區與準清潔區應當有彼此獨立的排水通道向廠區排水系統排放生產污水。
5.8.7排水出口應有防止有害動物侵入的裝置。
5.8.8廢水應排至廢水處理系統或經其他適當方式處理。
5.9 供水供汽設施
5.9.1生產用水(冰)必須達到符合GB 5749的規定,制冰、搬運、貯藏時應防止污染。水質、水壓、流量等指標滿足正常生產所需,必要時,生產作業場所應有儲水設備及提供適當溫度的熱水。供水系統要有防止虹吸和回流現象的措施,并有完備的供水網絡圖。
5.9.2 儲水設備(池、塔、槽)、與水直接接觸的供水管道、器具等應使用無毒、無異味、防腐的材料。供水設施出入口應設置安全衛生設施,防止有害動物及其他有害物質進入。
5.9.3不使用自來水使用自備水源的,應根據當地水質特點設置水質凈化或消毒設施(如沉淀、過濾、除鐵、除錳、除氟、消毒等),保證水質符合GB 5749和其它相關標準規定。
5.9.4 不與食品接觸的非飲用水(如冷卻水,污水或廢水等)的管道系統與生產原料用水及飲用水的管道系統應以不同顏色以明顯區分,并以完全分離的管道輸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現象。
5.9.5 罐頭生產中的蒸汽不論其用途,必須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直接噴射到食品和食品接觸面的蒸汽,須經過濾,除去雜物。
5.9.6凡是配料用水,不管是使用城市管網水,還是使用自備水,均必須要進行水處理(如:活性碳過濾、去離子處理等),以確保用水的安全。
5.9.10 冷卻水必須水質良好,并定期檢驗水質指標。必要時應在冷卻水中適當加氯。加氯量應使排放的冷卻水中余氯含量不低于0.5mg/kg。
5.10 照明設施
5.10.1廠房內應有適度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檢驗場所工作面的混合照度不應低于540Lx,殺菌車間的計時鐘和水銀溫度計處的照明度不應低于500Lx,加工場所工作面不應低于220Lx,其它場所不應低于110Lx。光源應不至于改變食品的顏色。
5.10.2照明設施的安裝應易于保持清潔,并裝上防護罩以防破裂污染食品。
5.10.3 車間內生產線正上方不得設置紫外線滅菌燈。
5.11 通風設施
5.11.1加工、包裝及貯存等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防止室內溫度過高、蒸汽凝結或產生異味。必要時,應裝置通風設備。空氣流向應從高清潔區域流向低清潔區域。
5.11.2 通入管制作業區的空氣須經凈化處理。清潔作業區應保持相對穩定的溫度和濕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