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員如何把握ISO14001:2004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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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條款。審核員應考察組織提供的資源是否包括基礎設施,特別是對于那些必須有相應的環境設施才能實現對環境因素進行有效控制的場合。
組織要“確保資源的可得性”而不是“提供資源”。這意味著組織需要證明有應急計劃用于保證合格的人員可以滿足體系具體崗位的要求。新版標準將“提供”一詞改為“確保”,這一點對于人員流動性大的組織尤為重要。審核員不僅要考察組織資源的滿足情況,還要關注組織對潛在資源需求的滿足能力。
審核員應考察管理者代表向最高管理者匯報的內容是否包括改進的建議。
4.4.2條款。組織不僅要保證內部員工的能力,還要保證為其或代表其工作的人員的能力。審核員要注意考察非組織內部員工是否具有相應的能力。
確保人員滿足要求的手段不僅是培訓,也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招聘等。審核員不能要求組織必須通過培訓保證人員的能力。
審核員要查看組織是否保持記錄用于證明可能引發重大環境影響的人員的能力(基于教育、培訓和經驗)。審核員應了解組織是否已對所有為其或代表其工作的人員引發重大環境影響的可能性及相應的能力需要進行了適當的評估。
4.4.3條款。審核員應考察組織是否已決定就其重大環境因素對外溝通,并查看其文件化的決定。如果組織決定對外溝通,審核員應進一步了解組織是否已建立和實施對外溝通的方法。
4.4.4條款。審核員應考察組織是否具有體系范圍的描述、文件和記錄,用于確保有效地策劃、運行和控制與重大環境因素有關的過程文件和記錄。
4.4.5條款。審核員應查看外來文件,如許可證是如何識別的,其分發是如何控制的。
組織是否進行了文件評審并在必要時進行了修訂,修訂后是否經過再批準。新版標準沒有現定評審要定期進行。
組織的文件變化及版次變更是否以“顯示修訂”、“文件修訂表”等方式加以識別。
4.4.6條款。基本無變化。
4.4.7條款。審核員應考查組織是否已確定對應急準備和響應程序進行定期評審,是否按程序要求進行了定期評審。
4.5.1條款。由于標準不再強調必須要有“以文件支持”的程序,審核員不能對是否有程序文件提出要求,而應考查組織是否
保留了監視績效和適用的運行控制的文件化信息。
審核員應檢查組織是否對測量設備進行了校準或驗證。
4.5.2二條款。4.5.2.1是對法律法規的符合性檢查,與4.5.1一樣,也不強制要求有程序文件,但要求建立、實施、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并需要保留定期評價法律法規符合性的結果的記錄。沒有強調必須是環境法律法規,只要是適用的法律法規即可,這與4.3.2的修改相呼應,如存在與組織重大環境因素相關的安全法律法規,也要評價其符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