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員如何把握ISO14001:2004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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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條款。審核員應考察組織是否識別了與其環境因素相關的所有的法律法規要求和獲取途徑,而不僅包括直接適用的環境法律法規,如一些與環境因素相關的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組織要確定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如何適用于他們的環境因素,即確定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與環境因素之間的關聯性。如果組織只是獲取了一些法律法規文本,但未明確文本的哪些內容適用于組織的哪些環境因素,在審核中不能接受。
審核員還要考察組織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以及建立方針、目標和指標、識別重大環境因素時,是否考慮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4.3.3條款。包含1996版標準4.3.3和4.3.4的要求,要求識別已規劃的或新的開發,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的環境因素要求放在4.3.1中。
審核員要考察組織確定的目標指標在可行時是否可測量,是否與方針中持續改進的承諾相一致。審核員如果發現組織的目標指標長期不變,需考察不變的原因,無正當理由應認為不符合。
4.4.1條款。審核員應考察組織提供的資源是否包括基礎設施,特別是對于那些必須有相應的環境設施才能實現對環境因素進行有效控制的場合。
組織要“確保資源的可得性”而不是“提供資源”。這意味著組織需要證明有應急計劃用于保證合格的人員可以滿足體系具體崗位的要求。新版標準將“提供”一詞改為“確保”,這一點對于人員流動性大的組織尤為重要。審核員不僅要考察組織資源的滿足情況,還要關注組織對潛在資源需求的滿足能力。
審核員應考察管理者代表向最高管理者匯報的內容是否包括改進的建議。
4.4.2條款。組織不僅要保證內部員工的能力,還要保證為其或代表其工作的人員的能力。審核員要注意考察非組織內部員工是否具有相應的能力。
確保人員滿足要求的手段不僅是培訓,也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招聘等。審核員不能要求組織必須通過培訓保證人員的能力。
審核員要查看組織是否保持記錄用于證明可能引發重大環境影響的人員的能力(基于教育、培訓和經驗)。審核員應了解組織是否已對所有為其或代表其工作的人員引發重大環境影響的可能性及相應的能力需要進行了適當的評估。
4.4.3條款。審核員應考察組織是否已決定就其重大環境因素對外溝通,并查看其文件化的決定。如果組織決定對外溝通,審核員應進一步了解組織是否已建立和實施對外溝通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