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食品標準(生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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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在非栽培期,允許使用低濃度氯溶液對培養場地進行淋洗消毒。
5.4.3 允許采用設置物理障礙物及調節溫、濕度或石灰水等手段防治有害生物。
6 野生植物采集
6.1 野生植物采集區域應當邊界清晰,并處于穩定和可持續的生產狀態。
6.2 野生植物采集區應是在采集之前的三年中沒有受到任何禁用物質污染的地區。
6.3 野生植物采集區應保持有效的緩沖帶。
6.4 采集活動不得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或對動植物物種造成威脅,采集量不得超過生態系統可持續生產的產量。
6.5 應制定和提交有機野生植物采集區可持續生產的管理方案。
7 運輸、貯藏和包裝通則
7.1 運輸
7.1.1 混雜使用的運輸工具在裝載有機產品前應清洗干凈。
7.1.2 在運輸工具及容器上,應設立專門的標志和標識,避免與常規產品混雜。
7.1.3 在運輸和裝卸過程中,外包裝上應當貼有清晰的有機認證標志及有關說明。
7.1.4 運輸和裝卸過程應當有完整的檔案記錄,并保留相應的票據,保持有機生產的完整性。
7.2 貯藏
倉庫應清潔衛生、無有害生物,無有害物質殘留,七天內未經任何禁用物質處理過。
允許使用常溫儲藏、氣調、溫度控制、干燥和濕度調節等貯藏方法。
有機產品盡可能單獨儲藏,與常規產品共同儲藏,應在倉庫內劃出特定區域,并采取必要的包裝、標簽等措施,確保有機產品和常規產品的識別。
應保留完整的出入庫記錄和票據。
7.3 包裝
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衛生要求和相關規定;提倡使用可重復、可回收和可生物降解的包裝材料。
包裝應簡單、實用。
禁止使用接觸過禁用物質的包裝物或容器。
8 畜禽養殖
8.1 轉換期
8.1.1 飼料生產基地的轉換期的要求與有機農場的轉換期要求一致。
牧場、非草食動物運動場草地的轉換期可以縮短到12個月;如果從未使用過禁用物質,則轉換期可以縮短到6個月。
8.1.2畜禽需經過轉換期后,方可作為有機產品出售。畜禽的轉換期如下:
a)肉用牛、馬屬動物、駝,12個月;
b)肉用羊和豬,6個月;
c)乳用畜,6個月;
d)肉用家禽,10周;
e)蛋用家禽,6周;
f)其它種類的轉換期應長于其養殖周期的3/4。
8.2 平行生產
如果一個養殖場同時以有機方式及非有機方式養殖同一品種或難以區分的畜禽品種,則應滿足下列條件,其有機養殖的畜禽才可以作為有機產品銷售:
a)有機畜禽和非有機畜禽的圈欄、運動場地和牧場完全分開,或者有機畜禽和非有機畜禽是易于區分的品種;
b)貯存飼料的倉庫或區域分開并設置了明顯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