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食品標準(生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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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豬、羊,6周;
b)牛、馬,3個月。
8.4.6 配合飼料中的主要農業源配料都必須獲得有機認證。
8.4.7 在生產飼料、飼料配料、飼料添加劑時均不得使用轉基因生物或其產品。
8.4.8 禁止使用以下方法和產品:
a)以動物及其制品飼喂反芻動物,或給畜禽飼喂同科錛捌渲破罰?/SPAN>
b)未經加工或經過加工的任何形式的動物糞便;
c)經化學溶劑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學合成物質的飼料;
8.5 飼料添加劑
8.5.1 使用的飼料添加劑應在農業部發布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同時應符合本部分中的其他要求。
8.5.2 允許使用氧化鎂、綠砂等天然礦物和微量元素。
8.5.3 添加的維生素應來自發芽的糧食、魚肝油、釀酒用酵母或其它天然物質。
8.5.4 禁止使用以下產品:
a)化學合成的生長促進劑(包括用于促進生長的抗生素、激素和微量元素);
b)化學合成的開胃劑;
c)防腐劑(作為加工助劑時例外)。
d)化學合成的色素;
e)非蛋白氮(如尿素);
f)化學提純的氨基酸;
g)轉基因生物或其產品。
8.6 飼養條件
8.6.1 畜禽的飼養環境(圈舍、圍欄等)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以適應畜禽的生理和行為需要:
a)足夠的活動空間和時間;畜禽運動場地可以有部分遮蔽;
b)空氣流通,自然光照充足,但應避免過度的太陽照射;
c)保持適當的溫度和濕度,避免受風、雨、雪等侵襲;
d)足夠的墊料;
e)足夠的飲水和飼料;
f)不使用對人或畜禽健康明顯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設備。
8.6.2 畜禽飲用水水質應符合第C.1章的要求。
8.6.3 飼養蛋禽允許用人工照明來延長光照時間,但每天的總光照時間不得超過16小時。
8.6.4 應使所有畜禽都應在適當的季節到戶外自由運動。但以下情況允許例外:
a)特殊的畜禽舍結構使得畜禽暫時無法在戶外運動,但應限期改進;
b)圈養比放牧更有利于土地資源的持續利用。
8.6.5 禁止采取使畜禽無法接觸土地的籠養等飼養方式和完全圈養、舍飼、拴養等限制畜禽自然行為的飼養方式。
8.6.6 群居性畜禽不能單欄飼養,但患病的畜禽、成年雄性家畜及妊娠后期的家畜例外。
8.6.7 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避免畜禽遭受野生捕食動物的傷害。
8.6.8 禁止強迫喂食。
8.7 疾病防治
8.7.1 有機畜禽疾病預防應依據以下原則進行:
a)根據地區特點選擇適應性強、抗性強的品種;
b)根據畜禽需要,采用輪牧、提供優質飼料及合適的運動等飼養管理方法,增強畜禽的非特異性免疫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