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食品標準(生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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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保留了有機畜禽和非有機畜禽的分群、飼喂、治療等詳細記錄;
d)有機畜禽不能接觸非有機飼料和禁用物質的貯藏區域。
8.3 畜禽的引入
8.3.1 應引入有機畜禽。當不能得到有機畜禽時,允許引入常規畜禽,但應符合以下條件:
a)肉牛、馬屬動物、駝,已斷乳但不超過6個月齡。
b)豬、羊,不超過6周齡且已斷乳;
c)乳用牛,出生不超過4周齡,接受過初乳喂養且主要是以全乳喂養的犢牛;
d)肉用雞,不超過3日齡;(其他禽類可放寬到2周齡)
e)蛋用雞,不超過18周齡;
8.3.2 允許引入常規種畜,每年引入的數量不能超過同種成年有機畜總量的10%。以下情況,經認證機構許可該比例可以放寬到40%。
a)不可預見的嚴重自然災害或人為事故;
b)養殖場規模大幅度擴大;
c)養殖場發展新的畜禽品種。
所有引入的常規畜禽必須經過相應的轉換期。
8.3.3 允許引入常規種公畜,引入后必須立即按照有機方式飼養。
8.3.4 所有引入的畜禽都不能受到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污染,包括涉及基因工程的育種材料、疫苗、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
8.4 飼料
8.4.1 畜禽應以有機飼料飼養。飼料中至少應有50%來自本養殖場飼料種植基地或本地區有合作關系的有機農場。飼料生產應符合本部分第4章作物種植的要求。
8.4.2 在養殖場實行有機管理的第一年,本養殖場飼料種植基地按照本標準要求生產的飼料可以作為有機飼料飼喂本養殖場的畜禽,但不能作為有機飼料出售。
8.4.3 當有機飼料供應短缺時,允許購買常規飼料。但每種動物的常規飼料消費量在全年消費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過以下百分比:
a)草食動物(以干物質計) 10%。
b)非草食動物(以干物質計) 15%。
畜禽日糧中常規飼料的比例不得超過總量的25%(以干物質計)。
出現不可預見的嚴重自然災害或人為事故時,允許在一定時間期限內飼喂超過以上比例的常規飼料。
飼喂常規飼料須事先獲得認證機構的許可,并詳細記錄飼喂情況。
8.4.4 必須保證反芻動物每天都能得到滿足其基礎營養需要的粗飼料。在其日糧中,粗飼料、青飼料或青貯飼料所占的比例不能低于60%(對乳用畜,前三個月內此比例可降低為50%)。在豬和家禽的日糧中必須配以粗飼料、青飼料或青貯飼料。
8.4.5 初乳期幼畜必須由母畜帶養,并能吃到足量的初乳。允許用同種類的有機奶喂養哺乳期幼畜。在無法獲得有機奶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同種類的非有機奶。
禁止早期斷乳,或用代乳品喂養幼畜。在緊急情況下允許使用代乳品補飼,但其中不能含有抗生素、化學合成的添加劑或動物屠宰產品。哺乳期至少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