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食品標準(生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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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 禁止使用胚胎移植、克隆等對畜禽的遺傳多樣性會產生嚴重影響的人工或輔助性繁殖技術。
8.9.4 除非為了治療目的,禁止使用激素促進畜禽排卵和分娩。
8.9.5 母畜在妊娠期的后1/3時段內接受禁用物質處理后,其后代不能被認證為有機。
8.10 運輸和屠宰
8.10.1 畜禽在裝卸、運輸、待宰和屠宰期間都必須有清楚的標記,易于識別。
8.10.2 畜禽在裝卸、運輸和待宰期間必須有專人負責管理。
8.10.3 必須給畜禽提供適當的條件,例如:
a)避免畜禽通過視覺、聽覺和嗅覺接觸到正在屠宰或已死亡的動物;
b)保持現存的群體聯系,避免混合不同群體或性別的畜禽;
c)提供緩解應激的休息時間;
d)確保運輸方式和操作設備的質量和適合性;運輸工具應適合所運輸的畜禽。
e)運輸途中應避免饑渴,如有需要,應給畜禽喂食、喂水;
f)考慮并盡量滿足畜禽的個別需要;
g)提供合適的溫度和相對濕度。
h)裝載和卸載時對畜禽的應激應最小。
8.10.4 運輸和宰殺動物的操作應力求平和。禁止使用電棍及類似設備驅趕動物。禁止在運輸前和運輸過程中對動物使用鎮靜劑或興奮劑。
8.10.5 除非從養殖場到屠宰場的距離太遠,一般情況下用車輛運輸畜禽的時間不應超過8小時。應盡量就近屠宰。
8.10.6 禁止在畜禽失去知覺之前就進行捆綁、懸吊和屠宰。用于使畜禽在屠宰前失去知覺的工具應隨時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如因宗教或文化原因不允許在屠宰前先使畜禽失去知覺,而必須直接屠宰,則應盡可能在平和的環境下以盡可能短的時間進行。
8.10.7 有機畜禽和常規畜禽應分開屠宰,屠宰后的產品應分開貯藏并清楚標記。用于畜體的顏色標記必須符合國家的食品衛生規定。
8.11 環境影響
8.11.1 必須保證飼養的畜禽數量不超過其養殖范圍的最大載畜量,要充分考慮飼料生產能力、畜禽健康和對環境的影響。如果因過度放牧而導致對環境的不利影響,則不能獲得認證。
8.11.2 必須保證畜禽糞便的貯存設施有足夠的容量,并得到及時處理和合理利用,所有糞便儲存、處理設施在設計、施工、操作時都應避免引起地下及地表水的污染。養殖場污染物的排放應符合GB 18596的規定。
9 水產養殖
9.1 轉換期
9.1.1 封閉水體養殖場從常規養殖過渡到有機養殖至少需要經過12個月的轉換期。轉換期的開始時間從生產者向認證機構提交認證申請之日算起。
9.1.2 位于同一封閉水體內的生產單元的各部分不能分開認證,只有整個水體都完全符合有機認證標準后才能獲得有機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