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員如何把握ISO14001:2004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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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幾點值得注意的變化
1.法律法規要求:新版標準要求組織必須識別法律法規如何適用于組織,并增加了專門的條款要求組織識別法律法規的符合性。顯然,新版標準對法律法規的符合性更加重視了,審核員應高度重視組織對法律法規符合性承諾的實踐情況。
2.“環境績效”的定義從關注管理體系轉變為關注組織對其環境因素的管理,真正體現了引言中明確的標準的總目的:“支持環境保護和污染預防,協調它們與社會和經濟需求的關系。”審核員在考察環境績效方面應更加關注組織對環境因素的實際控制效果。
3.審核的過程方法:新版標準在引言“圖l——本國際標準的環境管理體系模式”的注中,特別增加了以下內容:“許多組織通過由過程組成的體系以及過程之間的相互作用對運行進行管理,這種方式稱為‘過程方法’。GB/T 19001——2000提倡使用過程方法。由于PDCA可以應用于所有的過程,因此這兩種方式可以看作是兼容的。”這就是說,新版標準鼓勵組織采用過程方法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從過程的定義和環境因素的定義看,環境因素本身就是過程,而環境因素是環境管理體系的核心,管理體系就是圍繞環境因素展開的。
標準鼓勵組織采用過程方法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員也應該相應地采用過程方法審核。筆者呼吁,過程方法應該貫穿于整個審核過程中。現在,認證行業普遍強調增值審核,按照過程方法進行審核是增值審核的必由之徑。
三、標準條款審核的變化
4.1條款。要求組織確定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并將其文件化,審核員必須查看組織文件化的管理體系范圍,明確哪些活動、服務和產品包含在范圍內。一般來說,這種文件化的范圍應在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手冊(如果有)中作出規定。審核員應考察組織建立的體系是否包含標準的所有要素并有效運行,審核結論應在對整個體系進行全面審核后作出。
4.2條款。方針必須傳達到所有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審核員應關注這種傳達是否充分有效,是否傳達到了組織員工以外的人員,如承包方、分承包方、臨時雇員等。同時,亡注意這種傳達可以只傳達相關內容,或采用多種形式傳達而不是方針的文本,審核員不可機械要求.組織必須傳達方針文本。
4.3.1條款。審核員要確定組織是否有文件化的環境因素信息,環境因素識別程序是否覆蓋已規劃的或新的開發,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和服務。本條款的另一個變化是將識別“可望對其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改為組織“能夠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由于變化太細微,其真正涵義并不確切,組織也很難區別。筆者認為,審核員只要把握組織是否識別可以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