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環境管理體系的持續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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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關于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許多審核員認為審核一個EMS的有效性包括兩方面[10]。一是體系的有效性,即體系能保證實現組織的環境方針和目標指標;對體系評價出的重要環境因素能實施有效控制;通過對體系的監測測量、不符合項的糾正與預防、內審和管理評審等要素的實施,使組織的體系形成一套能自我發現、自我糾正、自我完善的機制;員工通過體系墊肩里和實施提高了環境保護意識,并能夠自覺地遵守與本崗位有關的程序或作業指導書的規定。二是環境管理體系實施效果的有效性,即污染預防方面的績效;能源和資源消耗降低方面的成效;改進產品的性能、降低產品使用中對環境的影響,實現產品廢棄后的再生資源化,強化環境管理體系整體不斷改進的環境績效。
在17要素的主線上看是否有效,主要看環境因素識別是否全面和評價準確;目標指標是否包括全部與重要環境因素相關的產品和服務活動等;環境管理方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運行控制是否與監測和測量有邏輯上的關聯,與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有反饋和交流,并設定好運行標準。
5 結語
組織在體系建立初期往往是告訴重視這項工作,投入了相當的人力物力完成體系的建立和認證工作,而對體系的保持則重視不夠。在組織的發展和規劃中也很少考慮體系的維護和改善的需要,在持續改進方面理解不深,還有很大的欠缺。新版的ISO14001標準即將出臺,環境管理工作者要開展研究工作,盡快制定出適合中國國情的實施ISO14001標準中,“持續改進”的定義為:“強化環境管理體系的過程,目的是根據組織的環境方針,改進整體的環境績效”,同時指出體系運行的評價應從三個方面考慮:充分性、適宜性和有效性[1]。由于許多組織在運行體系的過程中難以做到持續改進,所以在我國,ISO14001環境體系得不到很好的、廣泛的推行,組織也實施得不盡如人意,從而使得ISO14001標準的核心思想——污染預防和持續改進得不到很好的體現和落實,而只是把獲得認證當成最終目標,因而PDCA模式也只能是一種理想的狀態。
1 對核心要素實施情況的評價
組織在運行體系的過程中應不斷完善各項核心要素的功能,提高環境管理水平,包括環境因素的識別與評價的不斷深化、組織機構與職責的不斷完善、培訓內容的不斷深化與擴展、運行控制與應急響應程序的不斷完善、加強體系運行的監督檢查、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的不斷強化等。另外還要做好以下5個方面的評價工作:
1.1 法規適用性評價
ISO14001標準特別強調對法律法規的符合程度。實施ISO14001系列標準,要以中國的環境法律、法規以及各級政府部門有關環境保護的決定為依據。如果組織對自己適用的法律法規不清楚,就談不上遵法守法了。組織在建立體系時會收集幾百部甚至上千部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篩選和評級后得到適用于該組織的環境管理的法律法規、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和各有關部門的其他要求的文件等。但是這項工作不是就此完成,在運行階段則要更加注意對法規適用性進行評價。法律法規不斷在更新修訂,不斷出現新版本和新條例條款,組織的生產范圍也在改變。所以組織也要加強內部和外部交流,注意跟蹤收集、評審現有法規的有效性,清理不適合的法規,通過多種途徑獲取新的版本和適用于組織目前的新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