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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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培訓、意識和能力的運行要求
(1) 年度培訓計劃是否按進度實施,如果培訓計劃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應對培訓計劃進行修訂以確保其適宜性和有效性;
(2) 對培訓效果如何進行檢驗,對出現的問題是否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
(3) 應通過適當渠道檢驗員工是否具備標相關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
(4) 最高管理者和全體員工是否能夠完成其承擔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任務和職責。
4.文件和資料控制的運行要求
(1) 是否對有關的文件和資料進行管理;
(2) 對體系運行具有重要作用的崗位能否及時得到有關文件和資料的現行版本;
(3) 作廢文件是否及時從現場撤回,并進行了適當的標識和管理;
(4) 文件的收發、復制、歸檔是否按程序文件的要求進行;
(5) 文件更改、修訂是否經過文件簽發人確認和審批;
(6)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識的目的,留存的檔案性文件是否予以適當的標識。
5.運行控制的運行要求
(1)是否對與重大風險有關的活動予以確定,并制定相應的管理程序(包括作業指導書);
(2)是否制定有關采購和租賃活動的管理程序,使采購和租賃活動符合下述要求:
1) 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2) 在采購貨物與享受服務前,識別出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要求;
3) 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在采購和租賃說明書中提出的職業安全健康要求;
4) 確保使用前符合各項要求。
(3)是否對作業場所內的承包商制定相應的管理程序,并符合下述要求:
1) 評價和選擇承包商時的職業安全健康標準;
2) 確保作業開始前,用人單位與承包方在適當級別建立有效的交流與協調機制,包括有關危害情況交流、預防與控制措施的各項規定;
3) 承包方人員作業時,如何報告作業場所內的工傷、疾病和事件的規定;
4) 在作業開始前和作業時,對承包方或其員工開展必要的職業安全健康知識教育和培訓活動;
5) 定期監測作業現場承包方各項活動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4)各類運行控制程序在實際中的實施情況,是否適用、充分和有效;
(5)是否有實施記錄。
6.應急預案與響應的運行要求
(1) 針對潛在的重大事故、緊急情況所制訂的應急計劃是否進行傳達和學習;
(2) 應急設備的配備是否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是否就這些設備的使用進行相應的培訓;
(3) 是否在可行時進行過應急演練,并對應急計劃、程序及配備資源的適用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審;
(4) 事故發生后是否啟動應急響應程序,針對事故或緊急情況出現后進行的評審以及對程序及計劃演練暴露的問題按程序進行糾正和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