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動物衛生準則 NY/T 47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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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3.4.3 宰后發現D.2.3.2.3條中所列的傳染病時,按D.2.3.2.3條中a)、b)、和c)方法處理,同樣其中c)應按D.2.3.4.1中c)改動。
D.2.3.4.4 宰后發現D.2.3.2.1、D.2.3.2.2和D.2.3.2.3條中所列的傳染病以外其他疫病時,按D.2.3.2.4條規定處理。
D.2.3.4.5 宰后檢驗發現寄生蟲病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a)在肉樣壓片中,發現旋毛蟲包囊或鈣化的旋毛蟲蟲體時,頭、胴體和心臟作濕化處理或稍毀;
b)在肉樣壓片中,如發現住肉孢子蟲時,作濕化處理或銷毀;
c)如在規定檢驗部位40cm2面積內發現囊尾蚴或鈣化蟲體時,全尸作濕化處理或銷毀;
d)如發現弓形蟲,全尸作濕化處理或銷毀;
e)如發現肝片吸蟲、弓形腹腔吸蟲、棘球蚴、肝線蟲、肺線蟲、細頸囊尾蚴、腎蟲、豬孟氏雙槽蚴、華枝睪吸蟲、腭口線蟲、豬漿膜線蟲,按下列規定處理:
1)病變嚴重,且肌肉有退行性變化者,胴體和內臟作濕化處理或銷毀,肌肉無變化者,剔除病變部分化制或銷毀,其余部分高溫處理后出廠;
2)病變輕微,剔除病變部分化制或銷毀,其余部分錄受限制出廠。
D.2.3.4.6 宰后發現腫瘤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a)在一個器官發現腫瘤病變,胴體不瘠瘦,并無其他明顯病變者,病變臟器作化制或銷毀,其余部分高溫處理;如胴體瘠瘦,肌肉有病變者,全尸化制或銷毀;
b)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器官發現腫瘤病變者,全尸化制或銷毀;
c)確診為淋巴肉瘤、血血病磷狀上皮細胞癌者,全尸化制或銷毀。
D.2.3.4.7 經宰后檢驗發現為普通病,中毒和局部病損時,按下述規定處理:
a)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尸作化制或銷毀:膿毒癥、尿毒癥、黃疸、過度消瘦、大面積壞疽、急性中毒、全身肌肉和脂肪變性、全身性水腫和出血的病畜;
b)局部有下列病變之一者,割除病變部分化制或銷毀,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創傷、化膿、炎癥、硬變、壞死、寄生蟲損害、嚴重的瘀血、出血、病理性肥大或萎縮、異色、異味及其他有礙衛生的部分。
D.2.3.4.8 鮮肉的衛生標記:不管胴體和內臟屬于上述何種情況,均須蓋上與判定結果相一致的統一印章,印章染料對人無害,蓋后不流散,迅速干燥,附著牢固。
D.2.3.4.8.1 應由官方獸醫負責為鮮肉加蓋衛生標記。
D.2.3.4.8.2 鮮肉衛生標記圖章應為橢圓形,寬6.5cm,高4.5cm,應清晰的標明以下內容:
a)在其上部,用大寫字母標明出口國,也可按國際慣例用該出口國大寫縮寫字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