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動物衛生準則 NY/T 47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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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動物防疫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以及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3.9
畜群 herd
同一飼養場的動物,或者雖不在同一個場,但可以在不采取衛生措施的條件下相互流動的動物群體。
3.10
禽群 flock
飼養在同一飼養場或由固體物分隔并具有單獨通風系統的一組禽類。對于散養的禽類,則指共同出入一個或多個禽舍的一個群體,即同一建筑物中所有的禽只。
3.11
官司方獸醫 official veterinarian
由國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獸醫,行使動物防疫監督或公共衛生監督,并在適當條件下簽發動物衛生證書。
NY/T 473-2001
4 動物衛生準則
4.1 動物產地的衛生條件
4.1.1 產地環境質量應符合NY/T391的要求。
4.1.2 豬、禽飼養場應遵照附錄A和附錄B的衛生要求,牛、羊、兔等動物的飼養場的選址、設施設備和飼養管理條件可參照養豬場衛生條件的有關規定執行,疫病監測和控制方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規執行。
4.1.3 應按規定實施動物計劃免疫和消毒,并使用法定的疫苗等生物制品及消毒劑。
4.1.4 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符合NY/T471的要求。
4.1.5 使用獸藥應符合NY/T472的要求。
4.1.6 畜群、禽群不得有附錄C所列疫病。
4.1.7 動物離開飼養地前,應按GB 16549的規定實施產地檢疫。
4.2 屠宰、加工過程中的動物衛生條件
4.2.1 屠宰、加工企業應符合附錄D、附錄E規定的衛生要求。
4.2.2 動物屠宰的獸醫衛生管理應按照附錄D和附錄E的要求實施。
4.2.3 動物產品應符合GB 2707,或GB 2708,或GB 2710標準,不得檢出以下病原體:大腸桿菌O157、李氏桿菌、布氏桿菌、肉毒梭菌、炭疽桿菌、囊蟲、結核分支桿菌、旋毛蟲。
4.2.4 動物產品農藥、獸藥殘留量應符合NY/T393和NY/T472的要求。
4.2.5 動物產品重金屬殘留量應執行GB 15199、GB 15200、GB 15201、GB 2762、GB 4810、GB 14935和GB 13106的規定要求。
4.2.6 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應按照GB 16548的要求進行處理。
4.3 貯藏衛生條件
4.3.1 動物屠宰后的預冷、冷凍、冷藏應符合附錄D和附錄E的要求。
4.3.2 動物產品貯藏場所應符合附錄D和附錄E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