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動物衛生準則 NY/T 47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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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2.3 應堅持“全進全出”原則。每批家禽出欄后應實施清洗、消毒和清群措施。
B.2.2.4 祖代、父母代和商品代禽舍只能飼養符合下列條件的家禽:
a)自繁家禽;
b)從符合本標準規定條件的家禽繁育場引進的家禽;
c)從符合本標準規定條件的其他國家家禽繁育場進口的家禽。
B.2.2.5 養禽場具有嚴格的衛生管理制度:工作人員進入生產區應淋浴消毒,并穿戴合適的工作服;養禽場應盡量做到“謝絕參觀”,特定條件下,參加人員在淋浴、消毒后穿戴保護服才可進入。
NY/T 473-2001
B.2.2.6 房屋、禽舍及其他設施均處于良好的維修狀態。
B.2.2.7 對于產蛋禽舍,每天做到數次收蛋,并盡快清潔消毒。
B.2.2.8 工作人員應將生產過程出現的任何異常情況,特別是疑似疫病癥狀,通知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一旦懷疑發病,應將所需病料送往指定實驗室。
B.2.2.9 每群家禽的相關資料,如禽群史、登記情況、用藥情況及生產數據等應在清群后保存兩年以上,該資料必須具有以下內容:
a)目的地和發運地;
b)飼料消耗情況;
c)生產性能;
d)發病率、死亡率及發病死亡原因;
e)實驗室檢查及其結果;
f)家禽來源地;
g)蛋發運目的地。
B.2.2.10 傳染病發生時,實驗室檢查結果應立即上報給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B.3 孵化場(車間)設備及衛生要求
B.3.1 廠房設備衛生條件
B.3.1.1 孵化場和飼養場應設有物理性屏障隔離,并分離運行。空是結構設計應滿足以下要求:
a)蛋的存貯和分級;
b)消毒;
c)預孵化;
d)孵化;
e)出雛;
f)雛禽分發前的準備和包裝。
B.3.1.2 房屋構造能夠防止鳥類和嚙齒動物的進入;地板、墻面建筑材料應堅實且易于清洗;室內須具有適宜的自然光、人工照明、空氣流通和溫度調節設備,且應具有廢物安全衛生處理的規定。
B.3.1.3 設備表面應光滑防水
B.3.2 孵化場運行衛生條件
B.3.2.1 蛋、可動設備和人員應單向流動。
B.3.2.2 種蛋應來自符合本標準規定的養殖場或部門,或符合上述標準的其他國家。
B.3.2.3 孵化場應制定衛生管理制度,無論工作人員還是參加人員,進入生產區內應更衣淋浴,工作人員應穿戴工作服、工作靴、帽,參加人員應穿戴保護服及靴帽。
B.3.2.4 房屋和設備處于良好維修狀態中。
B.3.2.5 下述物品應進行消毒:
a)進入孵化器前的種蛋;
b)孵化器定期消毒;
c)每批種蛋孵化結束后,對孵化房及其設備進行徹底的清洗和消毒。